案例
家住錦江區的李小姐打來熱線詢問,她的父母2016年先後過世,本是獨生子女的她心想繼承家裏的房産應該是天經地義的事。“公證處的人説,讓我把我爸媽的親戚全部找到,帶到公證處去才給辦公證。可我爸媽的親戚全國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國了,我到哪兒去找他們?”李小姐一下子就懵了。
據李小姐介紹,家裏的房産原先登記在父親名下。父母過世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早已去世,想著這房子肯定該是唯一的女兒了,哪知拿著房産證和父母死亡證明到房管局要求過戶。房管局説,僅憑這些東西沒法給她辦過戶手續。李小姐要麼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要麼拿法院的判決書去,他們才給辦。然而,到了公證處,又遇到要求找全親戚的麻煩,李小姐感覺繼承之路遙遙無期。
解答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李小姐能夠證明她是唯一合法的繼承人即可。辦理這類公證應當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房屋産權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辦等基層組織)開具的法定繼承人證明(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以及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死亡時間、地點,並提供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係的證明)。因此,李小姐應當補充提供能夠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關係的法定繼承人的證明。另外,司法部已于2016年7月5日廢止了關於繼承房産必須辦理強制公證的《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産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但具體要看各地的落實情況。
本期做客律師:梅華軍四川中法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華西社區報記者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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