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女)與侯某(男)曾是一對情侶,戀愛期間,安某為侯某多次購物,開銷達4萬元。雙方分手時,安某要求對自己在戀愛期間的支出進行結算,侯某認可並出具了一張欠條。之後,侯某未按照約定償還,安某起訴到武隆縣法院討要。近日,武隆縣法院經審理對此案作出判決,以借條係雙方真實意思為由,支援了安某的訴訟請求。
2013年5月,原告安某與被告侯某確立戀愛關係。兩人交往期間,安某為侯某多次購買衣物等物品。2014年年初,雙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安某提出對戀愛期間自己的開銷進行結算,侯某表示同意。經結算,安某為侯某開銷共計4萬元。侯某認可並向安某出具欠條一張,表明年底還清。但借款約定的期限屆滿,侯某未向安某支付任何款項。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法院經審理認為,安某舉示了支付寶的消費記錄,證明自己在與侯某戀愛期間為對方多次購買物品。兩人分手後,安某與侯某對戀愛期間的賬務進行結算,被告侯某也在雙方結算的基礎上出具欠條,可見雙方認可該筆款項並非贈與。侯某辯稱,自己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出具欠條,但沒有舉示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認定,該欠條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該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告侯某給安某出具欠條後,未按時還款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償還安某欠款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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