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該司法解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兒童是指不滿十四週歲的人,其中,不滿一週歲的為嬰兒,一週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表示,司法實踐中屬於通常所理解的“偷盜嬰幼兒”案件較少,更常見、多發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疏忽,以給付嬰幼兒玩具、外出遊玩等哄騙手段將嬰幼兒拐走。對該種情形是否屬於“偷盜嬰幼兒”,存在爭議。本次將其界定為“偷盜嬰幼兒”,有利於從嚴懲治拐賣兒童犯罪。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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