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鄭州老人賣房奇葩證明設絆兒 需證明亡夫沒私生子
為了賣房趙姨需要開具這些證明
證明“亡夫已經死亡”
證明“亡夫父母已經死亡”
證明“亡夫沒有私生子”
證明“自己沒有再婚”
核心提示丨儘管多部門已明確表示,取消針對公民的相關證明。但鄭州一八旬老人卻遭遇了奇葩證明設的絆兒。老伴去世後,趙姨想把自己的一套房賣掉。她通過仲介找到買主,卻要做一個沒人爭房産的公證,她先後開多個證明、辦了兩個公證。但還要做一個亡夫無私生子及丈夫父母去世、自己無再婚等方面的證明。“老伴的父母早在上世紀60年代就已去世,上哪兒去開他們的死亡證明?”趙姨很無奈。11月15日,由於很多證明根本辦不成,老人或面臨高額違約金賠付風險。
緣起丨八旬老人賣房,遭遇“奇葩”證明
81歲的趙姨家住鄭州市,老伴則祖籍東北,二人都在保定工作並結婚,老人退休後一直在鄭州生活,但兩個兒子一個在北京,一個在鄭州。趙姨的老伴前幾年去世了。隨著年齡增長,趙姨想把自己居住的房子賣掉,換一套帶電梯的房子。趙姨諮詢過仲介後,仲介表示,會幫趙姨辦賣房手續。
今年8月底,在仲介的幫助下,趙姨80多平方米的房子很快找到了買家。買家對這套標價150萬元的房子很滿意,當即簽了合同,支付1萬多元的仲介費後,還向趙姨支付了3萬元定金。按照仲介的説法,趙姨以為到時只需簽個字就行了。但隨後出現很多麻煩。今年9月初,仲介説,趙姨需要開個丈夫的死亡證明,做一個沒其他親屬爭房産的公證。到公證處諮詢得知,趙姨要做的叫遺産公證,趙姨不僅要提供亡夫的死亡證明,還需要提供亡夫父母的死亡證明,以及自己沒有再婚的證明,和亡夫無私生子的證明。
經過丨為開證明,老人奔波多日無果
“亡夫父母遠在東北,早在上世紀60年代就去世了。我都沒見過幾次。上哪開他們的死亡證明?”趙姨告訴記者,自己單位在保定,她退休多年,單位好多人都不認識了。你找誰去開證明?到轄區居委會和派出所,自從公安部門公開表示,不再給公民開具一些奇葩證明後,公安部門和居委會根本就不再開這些證明了。
儘管如此,為順利交易,趙姨還是通過多種方式,拿到自己和老伴單位的相關身份證明。“人家都是看我年齡大,在我軟磨硬泡下,開具了有 據我説 等字樣的證明。”趙姨的兩個兒子也都先後辦了放棄繼承權的公證。
但趙姨老伴的父母去世的證明,趙姨無論如何也開不出來。公證部門讓她到東北,找到墓碑拍個照片也行。但趙姨覺得很難辦到。“根本不知道他們埋在哪兒?現在他們活著的話,都一百四五十歲了!上世紀60年代去世的人,還在東北,上哪找他們的墓碑。”由於手續不全,公證處明確表示:無法給趙姨辦公證。
難題丨無法賣房,面臨高額違約金賠付風險
在奔波幾個月後,疲憊不堪的趙姨有意退還定金,取消該房的買賣合同。但仲介明確表示,這涉嫌違約,將承擔鉅額賠償。該房買方也明確表示:理解趙姨為此事奔波付出的辛苦。但不會放棄該買賣合同。買主表示:由於該處房産位於教育片區,為其孩子上學,花錢買房。且為此支付了定金和仲介費,由於房價上漲,放棄合同,損失幾十萬。目前,買主已將該糾紛交由律師處理,律師昨天則直接跟趙姨聯繫,告知其違約風險。
記者隨後和房屋仲介趙經理聯繫,他也認為趙姨誠意賣房。但公證確實辦不下來。他們甚至給趙姨提出走法院訴訟模式,就是趙姨起訴倆兒子,讓法官通過判決形式確認該房歸屬。但遭到趙姨反對。趙姨認為自己一輩子沒打過官司,為賣房還把自己兒子告了。況且兒子一直配合賣房,也做了放棄財産的公證。此外,趙姨認為這有造假嫌疑,她無論如何都不能做。
趙經理表示:如按合同約定,違約一方要承擔10%至30%的違約賠償責任。如無法做公證,目前,只有走訴訟這條路。趙姨左右為難。
説法丨沒了公證這道防火牆,會引發更多家庭矛盾
針對趙姨的困境,河南省鄭州市黃河公證處副主任張金良表示:遺産繼承是每個家庭早晚會遇到的問題。以前很多家庭沒什麼財産。但現在,每個家庭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積蓄,遺産繼承就成了每個家庭早晚要面對的問題。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困難在於,有時候公證處要求出具的某些證明文件,繼承人難以提供。有許多和趙姨的情況一樣的申請人,在開證明這個環節被卡住。
在一個繼承公證案件中,根據《繼承法》規定,需要界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範圍,但由於每一個人生活經歷迥異以及人員流動等問題,沒有一個統一的部門可以提供直接的證明。因此,即便在一個最簡單的繼承公證中,公證申請人也至少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遺産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對於這些證明,公證處不是“有意刁難”,因為公證出具的結論是認定性的,如果依據公證書做出的行政行為錯了,公證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證”被視為一道防火牆。如果沒了這道防火牆,不去查詢所有能繼承房産者的情況,那很可能在過戶後,再次引發家庭矛盾。
建議丨設立法定遺囑登記制度
“現實生活中,由於公民資訊資料往往分佈在不同部門,過往登記的紙質資料資訊隨著時間,存在斷代甚至消亡情況。普通公眾往往因此陷入舉證困難。”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趙新河提醒:公民在日常生産生活中不妨養成收集、保留證據的習慣,一旦遭遇糾紛,可以借助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盡可能在生前訂立遺囑,並在遺囑中寫明財産的歸屬和處理方式。但在諱言死亡的傳統觀念之下,勸説老人訂遺囑,子女不見得能説出口。同時建議能建立法定的遺囑登記制度。在財産登記和管理部門、司法機構與遺囑登記部門之間建立資訊溝通渠道,查詢並認定這些專業機構所登記的遺囑,及時作出認定並辦理相關手續。F
深度探討
遺産繼承公證成了“添堵”
近年來,隨著百姓財富的逐漸累積,遺産繼承以及由此帶來的公證問題已經涉及越來越多的普通民眾。而遺産繼承權公證收費高、手續繁瑣等問題也一直廣受詬病。有政協部門對繼承公證進行調研發現:繼承權公證目前主要存在三個突出問題,一是“公證貴”。按照現行規定,繼承權公證按受益額比例分段收取費用。公眾認為這種計費標準不合理,收費偏高。
二是“公證難”。當事人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需要自行提供的證明材料較多,僅實事方面就細分為20項,要在社區、街道辦、派出所、民政局、被繼承人生前工作單位等處多次往返,還有一些證明文件難以提供,當事人因此感到不便和困擾。部門之間的登記資訊條塊分割現象嚴重,資訊未能實現共用,當事人為了收集有關材料需要分別跑多個部門,程式繁瑣。
三是繼承權強制公證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公證部門應突出公益屬性。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快完善戶籍、人口、婚姻、檔案、信用等資訊登記制度,實現資訊共用。
來源:大河網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