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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兩少女夜爬山被殺 死刑犯家屬喊冤獲准復核

2016年11月14日 07:06:29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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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初,貴州兩名花季少女夜爬五老山被殺。因被DNA鎖定為兇手,今年29歲的陳全松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貴州高院)終審裁定死刑,目前,該案已進入死刑復核。但陳全松方面質疑物證鑒定不符合檢驗規定,屬於先抓人再出鑒定報告,而且所謂的重新鑒定其實是抄襲第一份鑒定。為此,陳家分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喊冤並提出控告,要求重新鑒定。據了解,目前最高檢已經接受了陳家的控告。最高法已經在對該案進行復核,並且已有法官前往看守所,對陳全松進行了重新提訊。

  案發

  男子涉兩女生遇害案被抓

  時間倒流到2014年1月3日晚。

  當天晚上,貴州銅仁市石阡縣華夏中學高一女生王飛、小銘(均為化名)沒有上晚自習。兩人從小就是同學,入讀華夏中學,兩人又被分在了一個班。

  王飛的父母遠在外地打工,王飛便在舅媽家落腳。據其舅媽稱,平時每天22時10分許,王飛就回家了,可當天一直未歸。

  同王飛一樣,一直未歸的還有小銘。小銘媽媽稱,當日18時許,小銘接了個電話,説她會晚點兒。平時小銘會在22時40分許回家,但當日過了23時,小銘的手機卻關機。

  兩人的一名同班男同學證稱,當日晚自習時兩人在爬五老山。王飛和這名男生的一條聊天記錄中,顯示的時間是20時43分,王飛還感慨,“太難爬了。”

  兩人失蹤後,家屬親友在石阡縣日夜尋找,但只看到了兩人進山的錄影,並未發現蹤跡。

  相關案情顯示,直到2014年2月3日,在五老山上採藥的兩位老人,才在一灌木叢中發現了兩名女孩的屍體。警方通過現場提取物證,檢出DNA,再經對周邊村寨等重點人口採集的8000份DNA血樣送檢比對,最終確定陳全松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9日,在石阡縣聚鳳鄉聚鳳街李關清的私人旅社內,警方抓獲了陳全松。

  在這之前,兩名女生同陳全松並無交集。

  陳全松家位於五老山腳下西側的越城花苑。初中畢業後,陳全松到銅仁市職院學習,2006年入伍。

  一年前,退伍回家的陳全松在父親陳永雙的帶領下開始爬山,“因為他內向,帶他爬山是想讓他見見世面,了解下為人處世的道理。”事發前半年時間,因為在工地上幹活兒時崴了腳,父親沒法爬山,陳全松就開始自己爬。

  判決

  法院以兩項罪名判其死刑

  被抓後陳全松作出了有罪供述,稱他殺害了兩名女孩。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顯示,2014年1月3日晚,陳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個亭子處,與下山的王飛、小銘相遇。因發生糾紛,陳全松先將小銘推倒在涼亭內側上山的石梯處致其死亡,隨後又將王飛打倒在涼亭內,致王飛頭部撞擊地面受傷,隨即掐頸將王飛殺害。

  此後陳全松將兩人的屍體拖至涼亭右下方30余米外的草叢中,並在轉移王飛的屍體時實施性侵。返回涼亭後,陳全松將地上散落的零食及王飛的手機放入一黑色塑膠袋內,將塑膠袋扔在藏屍處。

  經法醫鑒定,王飛是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並阻塞性窒息死亡,而小銘是生前遭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但在法庭上陳全松當庭翻供,他辯稱自己沒有殺人,公安人員在訊問時不讓他睡覺,還恐嚇、威脅自己,迫使自己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所有訊問筆錄都不是事實。

  2015年4月15日,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陳全松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因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最終合併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案還附帶民事訴訟,判令隊全松賠償兩被害人家屬喪葬費等相關經濟損失4萬餘元。

  案件宣判後,陳全松及兩名被害人家屬均提出上訴。

  今年2月2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定陳全松故意殺死王飛和小銘,並對王飛性侵,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數罪並罰終審裁定為死刑。

  質疑

  物證鑒定被指不符合檢驗規定

  記者梳理該案相關司法鑒定發現,該案有兩份由貴州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貴州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物證鑒定書:第一份作于2014年3月20日,是該中心第75號鑒定(以下簡稱75號鑒定)。

  該鑒定稱,2014年2月7日,送交了從王飛身上提取的精斑,鑒定認為該精斑為陳全松所留。鑒定內,又在一括弧內補充説明“補交了3月9日採集的陳全松的血液”。

  但這份鑒定受到法醫專家胡志強的強烈質疑,他告訴記者,按照我國2008年5月6日發佈的《公安機關鑒定規則》要求,從王飛身上提取的精斑,應在2014年2月14日之前作出,並出具單獨的鑒定文書,而不能等陳全松的血液到了才做,這明顯違反了檢驗規定,“讓人懷疑是不是拿著陳全松的血樣,作出了檢驗結果?”

  75號法醫鑒定證據顯示,陳全松是在3月9日被抓之後,才被採集了血樣。陳全松及家人認為,未採血便被抓,鑒定材料存疑,故申請重新鑒定,檢察院也發函要求公安重新鑒定。

  據記者了解,2014年9月23日,貴州省銅仁市檢察院(以下簡稱同仁檢察院)曾將該案退偵,要求石阡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並予以重新鑒定。石阡縣公安局還向銅仁市檢察院表示,他們已經做了重新鑒定。

  石阡縣公安局所提交的“重新鑒定”,便是在2014年11月3日由貴州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604號鑒定。

  這份鑒定意見的內容同75號鑒定意見一致,認定在王飛身上提取的精斑,支援為嫌疑人陳全松所留。

  但胡志強認為,604號鑒定並非是重新鑒定,而是直接抄襲了75號鑒定,兩次鑒定不僅內容一致、結論一致,甚至在兩名檢驗人中,還均有一名法醫同時參與,“按照重新鑒定的要求,參與75號鑒定的檢驗人,應該回避。”

  作證

  多名親屬稱沒作案時間

  陳全松家住在石阡縣湯山鎮越城花苑小區一住宅樓4層,在該棟住宅樓二樓,住著陳全松的遠房奶奶及表叔陳永倫一家。該小區的另一棟住宅樓內,還住著陳全松的表弟陳恒一家。

  陳全松家樓下大門右側擺著一紅色大塑膠桶。據陳全松交代,他殺了兩名女孩後,因為身上沾了血跡,故回家次日便將所穿的衣服扔進了門前的垃圾桶。但公安曾派大量人員搜尋血衣等證據,還搜尋了垃圾場,但最終沒有找到。

  為證明陳全松並未出小區,陳家也多次要求查看門口的攝像頭,但至今未有結果。

  陳全松的遠房奶奶稱,她們是在案發很久後才知道女孩被害的具體日期被確定是在2014年1月3日,“那天是臘月初三,陳全松臘月初一便到我家來住,直到臘月初四上午才走。”陳永倫也稱,那3天陳全松就住在已上高中的兒子房間內,“我還記得1月3日我們回來得很晚,推開門還看到陳全松睡著了。”

  聚鳳鄉有著傳統的市集,李關清旅社緊鄰市集十字大街西南口。

  據陳全松解釋,他住店並非是為了“逃”,而是為了尋找戰友王軍。在銅仁市參加駕照考試時,他曾碰到了曾經的戰友王軍,王軍説可以教他開車,“當時沒留電話,是王軍説,我找到了李關清旅社,就能找到他了。”

  李關清近日向記者表示,其女兒曾問過陳全松為什麼住店,陳全松説是等同學。

  調查

  重新鑒定一直未進行

  據記者了解,從庭前會議開始,陳全松就多次提出要求重新鑒定,向警方要求出具王飛身上最原始的精斑鑒定報告,以及自己的DNA重新鑒定申請。銅仁市檢察院也向石阡縣公安局發函要求,但直至目前均未進行。

  就該案中尚存的疑點,記者曾多次聯繫石阡縣公安局、貴州司法鑒定中心、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州省高級法院等相關部門。

  石阡縣公安局一相關負責人稱,石阡公安是根據省市技術鑒定以及專案組決定抓捕的陳全松。該案因時間太久,很多事情已記不清了,具體情況需問省市技術鑒定部門。

  在貴州司法鑒定中心,就王飛檢察材料到後為何未出具鑒定報告,而是等犯罪嫌疑人到了才一起出具鑒定報告等問題,一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公安辦案還是有很多不規範的地方,此次是公安安排了大範圍的採集血樣,當採到的陳全松的父親陳永雙的血液後進行Y-STR比對時,確定兇手就在陳氏家族內,經過排查才決定抓陳全松。

  該名知情人士也同時坦承,604號鑒定也並非是銅仁檢察院向石阡縣公安發函所要求的“重新鑒定”,而是一份“重復鑒定”:“你看兩次鑒定的要求都是一樣的,石阡縣公安就沒有要求我們進行重新鑒定,而是要求我們做了一個同一鑒定。如果是重新鑒定,第一名鑒定人肯定得回避。”

  記者從貴州省高院了解到,主辦該案的法官已經退休,他稱該案過去太久,他已記不清楚案件情況了。

  據了解,目前最高檢已經接受了陳家的控告。最高法已經在對該案進行復核,並且已有法官前往看守所,對陳全松進行了重新提訊。(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責任編輯:齊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