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起訴道路救助基金 不當得利 還我12萬
司機鄒某某撞死了一個無名路人,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找不到受害者家屬,他主動向設在仁壽交警部門的仁壽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仁壽道路救助基金)交付了12萬元賠償款,他也為此在交通肇事案中獲得了輕判。
刑事案件了結後,他將仁壽縣道路救助基金起訴到法院,要求將這12萬元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他。
24日,成都商報記者了解到,這起案件本週將開庭審理。多位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案的尷尬在於,對於無名氏受害的交通事故案件,如何提存賠償金,司機該怎樣履行賠償義務,尚需完善。
司機撞死無名路人
賠12萬獲輕判
2014年12月17日淩晨,鄒某某駕駛汽車在國道213線與步行的一名男子相撞,之後駛離案發現場,被撞的男子當場死亡,但身份不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鄒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承擔次要責任。2015年12月,鄒某某繳納了12萬元賠償金到仁壽縣道路救助基金。
仁壽法院認為,鄒某某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鄒某某主動履行了部分民事賠償義務,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判決: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起訴道路救助基金
要求返還12萬
在鄒某某獲得輕判後,2016年7月,他起訴仁壽道路救助基金,要求返還12萬元。
仁壽道路救助基金的代理律師高俊超告訴記者,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後,仁壽道路救助基金方曾起訴鄒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對該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進行提存保管。但一審、二審均駁回該基金的起訴,司法解釋有規定:“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高俊超指出,四川道法實施辦法又規定,這種情況下,道路救助基金機構可以提出並提存保管,“道路救助基金機構在執行起來比較麻煩,主動起訴會得不到支援,主動收錢又可能被起訴是不當得利。”高俊超認為,鄒某某在利用法律漏洞。
24日,記者多次致電鄒某某,均無人接聽,發去短信也無回復。在起訴狀中,鄒某某一方認為,一、二審法院認為仁壽縣道路救助基金無權提起無名死者死亡賠償訴訟,因此其收取自己交納的無名死者的死亡賠償金等費用12萬元于法無據,請求依法將12萬元返還給他。
該還?不還?
專家律師各抒己見
“這個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性和新穎性,在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就有考題與本案非常相似。”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甘露認為,司機主動給付賠償金,肯定不能起訴要求返還,因為救助基金的被動保管行為不構成不當得利,一旦日後死者的親屬出現,救助基金就會將該筆賠償金轉交給其親屬。
四川盛豪律師事務所雷夢蘇律師則認為,從道德層面來看,司機確實應當進行賠償,但在本案中,司機雖然主動給了賠償金,但由於死者親屬不明保險公司無法進行賠付,故只能返回來起訴救助基金要求不當得利返還。因救助基金無權提存保管該賠償款,故構成不當得利應當進行返還。
四川慧卓律師事務所蔣春蓮律師表示,目前任何一種處理方式都值得商榷,司機涉及交通肇事罪,不賠則不能獲得從輕判決,但一旦司機賠了之後,又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這又非常不合理。蔣春蓮建議完善相關規定,具體到本案中,司機在主動給付了賠償金後,就應再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而不能要求不當得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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