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補充協議》(2)的內容被認定為合法,且該協議簽訂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進行了變更,即騰飛龍公司向王辰借款1000萬元用於償還原告的借款,借款利息為每月30萬元,有兩被告向王辰支付。作為借款的條件,騰飛龍公司需將其所有的34套商品房(房號略)賣給王辰。雙方已于2014年2月21日、24日在房管局登記備案。雙方同時約定,該34套商品房可由騰飛龍公司在還清王辰的借款後回購。原告認可已收到該1000萬元還款。被告李忠飛分3次向邱輝軍支付了90萬元,兩被告認可該款項是《補充協議》(2)約定的原告向王辰借款1000萬元的利息。
李忠飛認為,按照判決書上述內容,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防城港中院就認定騰飛龍公司作為借款人向王辰借款1000萬元,同時卻將其名下34套房屋賣給王辰,並將這1000萬元視為騰飛龍公司對許文飛的還款。
防城港中院在在雙方當事人約定如此明確的情況下,置雙方抵扣2282.28萬元欠款的約定於不顧,“自行認定34套房屋抵扣騰飛龍公司對許文飛1000萬欠款”。
李忠飛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34套住宅就這樣被套走了,我和騰飛龍公司不僅一分房款沒收到,還背上了1000萬元的債務!還有天理嗎?!”
《物權法》第186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産歸債權人所有。
《擔保法》第66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因此,根據上述等法律關於“流質契約”的禁止性規定,將價值2470多萬元的34套住宅直接抵償1000萬元債務的合同條款——這種關於房産抵押及處理的協議當屬無效。
訴前保全擔保期間擔保物發生變化未對328套房産及時解封被指違法
2014年7月10日,許文飛申請訴前財産保全,請求查封騰飛龍公司、李忠飛名下1億元銀行存款或相應等值財産。
許文飛向防城港中院提供擔保人安徽飛天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自有的位於安徽省懷寧縣高河鎮龍山路與獨秀大道交叉處懷國有(2008)第01-450國有土地使用證(地類為商住,使用權類型為出讓,使用面積52560.10平方米)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價值15000萬元的財産作為擔保。
許文飛申請訴前保全當日,防城港中院2號裁定書,隨後查封了騰飛龍公司328套房産。
工商登記相關資料顯示,在飛天公司中,許文飛佔股權50%,懷寧縣宏森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佔股50%。
2014年8月1日,防城港中院向安徽懷寧縣國土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了上述宗地。2015年10月23日,防城港中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宗土地予以解封。
也就是説,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23日期間,該宗土地使用權處於被查封狀態。
但是,有關資料顯示,在查封期間的2015年4月開始,該宗土地上至少有158戶業主已辦理了産權轉移登記。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此時,許文飛提供擔保的上述土地使用權,面積不再是擔保時的52560.10平方米,也就不再具有1.5億元的擔保價值和效力了。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