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長春10月5日消息(記者劉源源)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立案,受理18年來3次被判死緩,最終被改判無罪的劉吉強申請國家賠償。劉吉強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總計要求賠償1937萬餘元。
劉吉強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剝奪人身自由18年多,總計6647天,他依此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社會保障金、健康賠償金等共計1937萬餘元。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外,劉吉強還要求賠償社會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費等費用。劉吉強提出在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方面,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而非國家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
1998年2月14日情人節傍晚,吉林市27歲女子郭某在家被殺死。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偵查認定,時年34歲的郭某的朋友劉吉強為兇手。
經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1999年12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劉吉強上訴。2000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02年6月,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同年11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判決,劉吉強又被判為死緩。劉吉強不服上訴,2003年3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隨後,劉吉強及家人開始了申訴之路。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此案後,2015年12月決定再審。今年4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再審此案,認定本案除劉吉強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實其到過案發現場並實施殺人,依法宣判劉吉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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