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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少年為慶祝戀愛百天與13歲女友開房 終被判刑

2016年08月22日 14:55:39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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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慶祝與13歲的女友歡歡(化名)戀愛百天,18歲少年王某與歡歡到賓館開房併發生性關係。歡歡母親撥打女兒電話發現關機,後在賓館找到女兒。因認為女兒是被誘騙,歡歡父母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王某則認為兩人是自願的。今天上午記者獲悉,密雲法院以強姦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據悉,我國法律規定,不論被害人是否自願,與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均構成強姦罪。

  18歲的王某在臺球廳工作,與13歲上初一的女學生歡歡通過微信聊天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兩人自今年1月份至4月份交往並多次“自願”發生性關係。

  今年4月10日,兩人戀愛100天。當日晚上,王某叫來共同好友一起慶祝。慶祝後,兩人到賓館開房發生性關係。此時,歡歡的母親找不到女兒,且女兒的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心急的歡歡母親叫來親戚朋友一起尋找。經多方打探,歡歡母親在某賓館房間內找到與一陌生男子同住的女兒。

  看到眼前的一幕,歡歡母親大怒。因歡歡母親以及隨行的親戚朋友在賓館大鬧,賓館工作人員拔打電話報警,民警趕來後將王某帶走調查。歡歡的父母認為,女兒年級幼小,沒有辨別是非能力,和王某發生性關係完全是被王某誘騙,要求以強姦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王某認為,他與歡歡是戀愛關係,發生關係是雙方自願的,不知是犯罪行為。此外,歡歡也認可兩人是自願的,要求撤回對王某的控告。

  據了解,我國法律規定不論被害人是否自願,與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均構成強姦罪。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歡歡是幼女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侵犯幼女人身權利,其行為構成強姦罪。綜上,法院以強姦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

[責任編輯: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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