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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丈夫騙走百萬 起訴民政局要撤銷婚姻被拒

2016年08月05日 06:13:04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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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新娘告民政局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敗訴

  晨報記者 李東華 通訊員 李鴻光

  對於絕大多數新人來説,結婚登記都須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簽名認可。因行動不便但不屬法律禁止結婚的新人,用指紋代替簽名則屬特例。首例用指紋代替簽名登記結婚的新娘許燕(化名),聲稱丈夫王敏(化名)在她患病後騙取了她百萬財産,而狀告靜安區民政局,要求撤銷她與王敏結婚登記行政行為,但一審、二審她的官司都輸了。

  帶病結婚登記

  許燕在事業上小有成就,名下有兩家公司,有過離異經歷後,身邊一直缺少關心的伴侶。2013年7月,她在網上認識了一位男性朋友王敏,隨後二人很快進入熱戀階段。同樣有過離異史的王敏,一直無正當職業,但她卻一直喜歡對方的甜言蜜語。在戀愛期間,對方的追求令她很陶醉,也承擔了對方全部吃用開銷。

  2014年,許燕漸漸開始出現嗜睡現象,也曾看中醫調理,但頭暈的病情一直未見好轉,並先後發生兩次駕車追尾的交通事故。直到2015年2月,她漸漸出現了走路不穩、生活自理困難。同年4月9月,她在家中摔倒致半身不遂,不能正常行走。

  2015年4月16日,王敏用輪椅推許燕去了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在經過一個多月的治療後,許燕的病情有所好轉,但卻發現了丈夫王敏的許多惡行,看中的是她的錢而不是她的人,許燕的近百萬財産也在短短一個多月的時間裏被王敏騙走揮霍。

  上訴要求撤銷登記

  僅僅在登記結婚2個月後,許燕已不願意再接受王敏這個丈夫。

  據許燕介紹,自己具有大專學歷,完全具有簽字能力。但婚姻登記中心發放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簽名一欄中出現的卻是她的指紋,而非她本人簽名。她認為結婚登記員用她指紋代替簽名,違反了《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許燕説,當時她因患疾病在醫院接受治療,已失去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她根本就不記得4月16日那天發生了什麼事情,與王敏去登記結婚也並非其個人意願。她認為,自己與王敏的登記行為應被視為無效。

  2015年7月13日,許燕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靜安區民政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她與王敏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法庭上,面對許燕的訴求,靜安區民政局辯稱,許燕與王敏登記結婚時,許是被輪椅推進來的,當時婚姻登記員提醒可改日再來辦理,但許燕與王敏異口同聲説:“今日是他倆選好有紀念意義的日子,不能改變的。”事後還在登記員指導下拍了合影照,填寫了“婚姻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因許燕稱摔跤之故無法書寫,要求按指紋代替簽名。婚姻登記員看她確實無法書寫自己名字,才同意讓她按指紋,這符合當時的客觀情況。整個過程中,婚姻登記員問到兩人個人情況及結婚意願,許燕都能準確回答,條理清晰。民政局認為,二人結婚登記行政行為符合實質和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請求法院駁回許燕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在2015年4月14日,許燕因行走時摔倒,之後出現了行走不穩、右側肢體無力等症狀至上海某三甲醫院治療,檢查時許燕意識清楚。婚姻登記中心稱,許燕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登記時,她是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也未能提供她前往婚姻登記中心登記結婚時,是受到了王敏脅迫而前往辦理結婚登記的證據。

  法院認為,在法律、法規等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通常指紋和簽名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靜安區民政局結婚登記中心在辦理結婚登記過程中,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許燕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