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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家暴將妻子告上法庭獲法院保護令

2016年03月07日 06:52:00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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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法官擺攤接受諮詢。 通訊員 羅偉雄/攝

  女法官街頭擺攤面授如何對家暴説“不”,廣州法院近年來共發出13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遭遇家暴要第一時間報警,出警記錄等可做證據”、“鄰居、幼兒園老師有義務及時勸阻家暴及幫助報警”……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暴法》) 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三八”婦女節臨近,在廣東省女法官協會的統一部署下,廣州市女法官協會率先組織廣州市中院和廣州市各區法院的法官們走上街頭,為 市民詳解什麼是家庭暴力及發生家暴後有哪些救濟途徑、如何用新規和措施保護家暴受害者。

  女法官現場解讀受歡迎

  《反家暴法》首次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發現家暴,都有權及時勸阻。而精神侵害也正式納入家暴的範圍,且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寄養、同居、收養)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要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不過在當日的活動現場,大部分受訪群眾對此都不是十分了解。為引導市民增強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當天,多名廣州市女法官們走上街頭,開展《反家 暴法》法律諮詢活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廣東省女法官協會會長譚玲也到場參加諮詢活動。記者在廣州市中院的活動現場看到,百份材料很快就被市民領 取大半。記者發現,前來諮詢的人群中,雖大都是婦女,但也有多位男性市民。現場法官介紹,家暴受害者對象不僅僅只有婦兒,是包括所有的人,婦女、兒童和男 性都適用。男性,同樣可積極尋求法律保護。

  穗6年來簽出13張保護令

  廣州法院審理家暴案件的基本情況如何?記者從活動上了解到,為提高家事案件審理的專業化水準,早在2010年3月,廣東省法院就啟動了家事審判合議庭試點工作,廣州市黃埔區法院成為全省首批6個試點工作單位之一,隨後白雲區法院也增設為試點單位。

  在廣東的家事案件審判中,對家庭暴力受害者試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即人身安全保護令)成為對家暴受害者強有力的司法保護措施,廣東高院在總結試點工作 經驗的基礎上,先後制定了《廣東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適用指引》、《廣東法院家事審判工作規程(試行)》,用於指導全省家事案件審判工作。

  “目前,《反家暴法》已明確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納入其中,説明以往的司法實踐為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經驗和探索,法律的出臺又為將來的司法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支援和保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譚玲對記者説。

  據統計,自開展試點工作以來,廣州市各區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共13份,其中白雲區法院10份,黃埔區法院2份,越秀區法院1份。在司法實踐中,就 人身保護裁定的適用已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制度,既體現了法律的震懾力,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離婚案自訴家暴認定率低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譚玲介紹,6年來,廣東離婚訴訟中自訴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大約在10%,但因證據不足最終認定家庭暴力的比例在1%-2%。

  記者了解到,從今年1月1日起,廣州兩級法院基本將家事案件統一由民事庭歸入少年庭審理,以利於統一兩級法院的裁判尺度。截至目前,廣州中院少年庭共收到 家事案件98件(皆為二審案件),其中婚姻關係類案件73宗,繼承類案件15宗,撫養類案件4宗,其他類案件6宗。基層法院少年庭共收到家事案件670 件,其中婚姻關係類案件佔到家事案件總數近70%,婚姻關係類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不足5%,其中一宗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廣州中院少年庭法官介紹,從數據看,目前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數量還比較少,以家暴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並最終經法院認定構成家暴並判決離婚的案件佔 比也較小,其原因可能在於:一是當事人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存在顧慮。實踐中,常有當事人主張家庭暴力的事實,但又不願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是受害人 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做是宣揚家醜,怕人笑話。同時,一部分當事人因不想離婚而擔心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會導致婚姻的最終破裂。二是由於證據不足,因為民 事訴訟中有“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

  那遭遇家暴該怎麼辦?法官建議,家暴案件的受害人要勇於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另外,要注意保存證據,比如:報警後 警方的處理意見、處理過程中形成的調查筆錄、傷者的傷情經過司法鑒定部門鑒定後出具的鑒定報告,事發過程的錄音、錄影,無利害關係人所做的證人證言,以及 事發後雙方就事件處理的書面協議書等,都是家暴較有力的證明。

  案例

  長期遭妻恐嚇叫罵 他申請到“保護令”

  2011年11月,白雲區法院依申請對一男性當事人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據悉,這也是廣州法院近年來發出的唯一一份給男性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原告胡某與被告邱某經人介紹認識,1996年4月23日登記結婚,1998年1月3日生育兒子胡某某。

  訴訟中,原告稱被告一直態度囂張蠻橫,對其以種種匪夷所思的手段威脅、打罵、圍追堵截,經常在其辦公室、課室等工作場所吵鬧、叫罵,並強行闖入其住所打砸 一氣、潑墨水,以至於現在發展到帶著黑社會性質的男子到其辦公室進行威脅恐嚇,並提交了其住所被打砸的照片以及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原告因此向法院申請人 身安全保護令。

  原告于2011年訴至白雲區法院,要求離婚。白雲區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胡某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條件,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人身 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邱某毆打、威脅申請人胡某或其親屬;二、禁止被申請人邱某以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騷擾申請人胡某;三、禁止被申請人邱某對 申請人胡某實施跟蹤、窺視;四、禁止被申請人邱某進入申請人胡某工作場所內對申請人胡某進行人身威脅及妨礙申請人胡某正常工作活動。裁定作出後,法院分別 向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京溪街派出所、工作單位保衛處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上述裁定的執行。

  後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一、胡某與邱某離婚。二、兒子胡某某由邱某攜帶撫養,胡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三、胡某每月可探 視兩次。四、胡某于2011年11月28日前支付邱某100000元。五、胡某與邱某各自名下的財産歸各自所有。六、本案受理費150元,由胡某負擔。

  據了解,該人身保護裁定是廣州市首例人身保護裁定,裁定的作出在原告工作的大型醫院也引起廣泛好評,維護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