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她沒有財産,法院判決父母賠償67萬元
兩歲女童在14樓高的自家陽臺上玩耍時,向樓下拋擲空玻璃瓶,樓下保姆懷中5個多月大的男嬰被擊中頭部,不久死亡。近日,九龍坡區法院一審判決,肇事女童賠償,由於她沒有財産,她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向受害人的父母賠償67萬元。
砸中保姆懷中嬰兒
鄒先生家住九龍坡區黃楊路一家小區,與春江花月小區為鄰。
2015年1月25日下午1時許,鄒先生5個多月的兒子浩浩(化名),被保姆抱到住家附近的春江花月小區廣場。在春江花月6棟樓下經營一個門面的左女士稱,當時她正和抱浩浩的保姆聊天。保姆和浩浩被砸傷後,她看到一個聖元牌果泥玻璃瓶滾到搖搖車旁。
左女士報警。她記得,有個會員曾來推銷過該産品,便找到她的電話號碼撥打過去。對方立即下樓。浩浩被送往兒童醫院搶救。
父親承認女兒扔的
家住春江花月小區的肖先生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稱,當時是妻子接的電話,他和妻子趕緊下樓。派出所民警給他看了那個瓶子,他認得是他賣過的玻璃瓶裝聖元匯力多營養泥糊。
面對民警詢問,肖先生承認是兩歲的女兒茜茜(化名)在陽臺上玩耍時丟下去的。當時家裏還有兩件多聖元玻璃瓶裝水果泥,有些是散放在家裏的。
肖先生和妻子為浩浩墊付了醫療費5萬元,還另給鄒先生現金5000元。遺憾的是,2015年2月8日,浩浩還是不幸離世。
鄒先生和妻子訴稱,事故發生後,肇事方不但沒有安撫的表示,反而躲避並拒絕賠償,為此起訴。
庭上父親矢口否認
在法庭上,肖先生和妻子矢口否認女兒茜茜是肇事人,也無證據顯示茜茜與浩浩所受傷害有關。實際侵權人沒有確定,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公安出警記錄以及對肖先生、左女士的詢問筆錄,認定玻璃瓶係茜茜從其居住房屋的陽臺扔下。由於茜茜無個人財産,依法應由茜茜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關於“實際侵權人沒有確定”的辯解,與肖先生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所作陳述不一致,且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據此,九龍坡區法院一審判決,茜茜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向浩浩的父母賠償67萬元,包括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孩子惹禍父母當賠匠?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承辦法官介紹,老百姓對此類事件存在著樸素的理解,認為兒童侵權由父母承擔責任,此種觀點存在片面性。不滿10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10歲~ 不滿18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監護人往往是父母。從該條文規定來看,當他們有侵權行為時,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擔責,但賠償責任首先以本人的財産承擔 責任,其次才由監護人承擔不足部分。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