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國式過馬路”現象成因的爭議,空中的口水沫子還沒涼,石家莊就快刀斬亂麻向路人發難了:為使行人遵法率達到85%以上,決定“在大路口,對群體性闖紅燈的,要處罰前三名;在小路口,對於闖紅燈的行人,將全部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之所以説口水未涼,是因為抱團過馬路最該承擔責任的一方是誰,還沒共識。比如在杭州,與杭州相關的,同為專家,前幾天有報道稱交警專家否認“中國式過馬路”與紅綠燈設置有關。而昨天另有報道説,同濟大家專家成立課題組,通過3年時間對滬杭兩地進行了“信號控制交岔口行人過街等待時間研究”,結果表明,“紅燈等待時間是影響行人行為的最敏感因素之一。當等待時間超過行人可忍受時間時,行人違章率會顯著上升”。在杭州,通過現場觀測和虛擬實驗表明,行人對紅燈可忍受等待時間約為70—90秒,但現實中不少路口的紅燈時長超出這個限度。
同濟大學課題組還把這一現象與國外進行了比較。結果發現,中國行人算是“能忍族”,德國行人的忍耐時間限度是60秒,而英國行人更低至45秒。
看來這是個有爭議的判斷。贅述這些,想質疑一個問題:在中國式過馬路成因未果、最該承擔責任一方是誰尚無共識的時候,石家莊向行人罰款的法規,立足點在哪?這是其一。
其二,處罰前三名的法律依據何在?是殺雞儆猴槍打出頭鳥?還是適應中國式過馬路的鄉情鄉規,也來個符合中國路情的中國式處罰?
且不説這中國式罰款,馬路上要派多少有執行罰款權的人去站著,也不料定這撥子人馬會跟心不甘情不願的路人拉扯爭執影響多少交通,就這前三名的認定,便是個難度系數相當高的活兒。人家不抱團走了,三五個人並排走,你罰誰?走在前面的那三個説,紅燈口邁第一步的是後面的人,我只是走得快先到終點,你咋判?就算被你真逮到個邁第一步又是走在第一個的,人家反問一句——誰説我帶頭了?我教唆過他們脅迫過他們跟我一起闖紅燈了?都是有自主行為能力的這麼大人,同是闖紅燈,憑什麼罰我不罰他們?——這時候,你怎麼回答?
再舉個極端的例子。比如一路行人闖了紅燈,一輛車子偏偏撞上的是這幫路人的最後一個,偏偏這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了限速70碼,你交管部門是讓開車的負主要責任,還是把闖紅燈的前三名給抓起來?
都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但石家莊這個規矩,顯然是一個立足點與操作性都不太站得住的法規。50元以下罰款,與國外的鞭刑之類的相比,説重不重。但是,像處罰路人闖紅燈這樣的規矩,如果它暴露出路權的既得利益者和規矩的制定者,在道德與法規標準的擔當上,突出了對路人單方面的苛求,它就是一個行不通的壞規矩。哪怕罰1元,也是重了。就像幼兒園的孩子算不出10加1被扇70記耳光、不聽話被揪著雙耳懸空離地,一切不科學不公平不人性化的處罰,帶給人們的不是自覺的遵循,而是粗暴的傷害。
我勸石家莊的這張罰單,還是慎開為好。行人遵法率85%這個硬性指標,與立法執法遵法的人性化程度相比,一定是後者更重要。
[ 責任編輯:黃艷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