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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重傷日係車主告公安局“不作為” 索賠50萬

2012年10月12日 08:51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日上午“915”西安遊行中被砸成重傷的日係車主李建利委託律師,向西安蓮湖區法院提交行政起訴書,狀告西安市公安局“不作為”,並索賠50萬。昨晚,李建利的代理律師段萬金錶示,起訴公安機關的公共意義在於“不要因為公安機關的不作為出現下一個李建利。”

  起訴書中,原告李建利認為,作為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西安市公安局有職責在遊行示威前必須有詳細的預案並配備足夠的警力,保證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有序進行。“但是,在2012年9月15日遊行的第一天,在西安市發生了數量眾多的違法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産違法行為。從始至終,我們看不到人民警察迅速有效反應。”

  昨日,段萬金律師表示,當日上午已將起訴書提交蓮湖區法院,目前仍在等待中,按照法院立案程式,起訴材料遞交後,法院應在7個工作日內給出是否立案的答覆。

  對話

  “疑犯家境不好,民事賠償無望”

  昨晚10時許,李建利的代理律師段萬金接受了新京報記者的採訪,講述了起訴西安市公安局的初衷和法律依據。

  新京報:目前嫌疑人已經落網,是什麼使得李建利維權指向公安機關?

  段萬金:一方面基於李建利重傷住院後家庭經濟拮據的現實,他原本寄希望於公安機關能夠抓獲嫌疑人,從法律上獲得民事賠償,但目前嫌疑人蔡某本身的家庭狀況也不好,獲得民事賠償幾乎無望;另一方面,作為受害人,維權的渠道有很多,經過分析,公安機關作為遊行示威和治安維護的主管單位,在李建利受害一事上確實存在“不作為”的事實。

  新京報:認定“公安機關不作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段萬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是遊行示威申請的審批、主管機關,有責任在遊行示威前做出詳細的預案並配備足夠的警力,保證公民遊行示威的有序進行;其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公安作為治安維護機關,有職責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對於在遊行中遭受財産和人身傷害的,都可依法對地方政府或其相關部門提起行政訴訟,給公民個人造成的財産損失和人身傷害可向政府等相關部門要求賠償。

  新京報:有沒有預估過“民告官”勝訴的可能性?你又做了哪些準備?

  段萬金:這個案子,對於李建利來説不能強求勝訴,主要是希望通過正常的法律手段,給公安機關造成強大的壓力,獲得民事賠償才有可能性。從律師的角度講,這個案子的公共意義在於讓公眾關注主管機關對於遊行示威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國外,遊行失序的責任往往由政府買單承擔損失賠償。不管李建利案子有何結局,希望公民能夠了解我們的公安機關應當做什麼、做到了沒,如果沒做到,我們有權進行問責,其次,未來的遊行示威中,不要因為公安機關的不作為出現下一個李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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