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這一提案,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表示,地鐵緊急制動拉手改造方案正在研究中,將參考國際通用做法。
治理“擅拉”缺法規威懾
據了解,根據《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屬於“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違反者可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如果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嚴重,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地鐵工作人員稱,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最要緊的是排除意外,讓列車重新啟動,地鐵工作人員因此往往沒有精力去調查拉停者究竟是誰。雖然車廂內有攝像頭,但只有司機能實時看到車廂內情況,而司機根本不可能有精力即時檢查錄影,確定拉停者,加上缺少乘客舉證,“等到車子開起來,拉停的人可能早就下車了”。另一方面,即使“抓”到拉停乘客,多數乘客都能説出自己的“正當”理由,地鐵方通常毫無辦法,也很難做到真正處罰。
上海律師富敏榮認為,《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雖然明確了罰則,但是究竟該由誰執法,罰多少,有什麼法律依據,仍處於模糊階段,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並無執法權。並且,該條列對某些嚴重違反運營管理,危及運營安全,甚至危及其他乘客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該如何處理也不明確。因此,有關部門應儘快完善並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來規範地鐵運營。(記者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