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師也坦言,由於毒駕的社會危害性不亞於醉駕。今年4月22日,江蘇常合高速公路“4 22”特大交通事故係旅遊客車駕駛人嚴重疲勞駕駛、操作失當所致。駕駛人王某20日晚曾吸食毒品,22日晨發車前休息不足4小時,事故發生後其尿樣檢測結果呈陽性。
目前,危險駕駛罪未將毒駕這種情況納入,無疑是一種遺憾。李律師表示,將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範疇,勢在必行,“相信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會有相應的調整與完善。”(通訊員 宋敢 吳錦全 記者 陸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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