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或可獲10%實際獎勵。廣州市公安局起草《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按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2月13日《廣州日報》)拾遺有獎?對此,支援者認為公平合理,體現了社會進步;反對者則認為獎勵不能挽救道德,這樣做實屬荒唐……
反對
用金錢買道德是一錯再錯
拾金不昧可獲獎勵問題也不少。一者,看似扶道德,實則是推道德;二者,獎勵由誰承擔要合計好;三者,拾物皆獎,不可操作。拾物有獎,很容易理解為“有償失物招領”。可拾金不昧是幾千年的道德風尚,我們弄丟了已經對不起祖宗了,這都是金錢惹的禍,如今再來個“有償失物招領”,用金錢來買“道德”,是一錯再錯,是道德的進一步倒退和滑坡,不可為。
既然是為了挽救道德,防止道德繼續滑坡,這個責任是大家的,換言之,是政府和社會的,不是個體的,不能説甲丟失了物品,反倒要甲出錢獎勵拾金不昧的“好人”,拾金不昧的人也不能自個兒要求丟失物品的人付“獎勵”,否則,就不是獎勵,而是索取報酬了,拾金不昧變成了“拾金取酬”,還叫什麼好人好事,還算什麼道德?
獎勵拾金不昧,並非金錢不可,而是根據拾金不昧者的自願,對一些不要物質獎勵的拾金不昧者,可以從精神上給予重獎,以弘揚可貴的道德品質。對於願意接受物質獎勵的,不能籠統地説按“失物價值10%”獎勵,因為有的失物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比如文件、證件、信件以及嬰孩兒等生命,如何用貨幣衡量?該獎勵拾金不昧者多少?因此,“拾物有獎”,有很多不可預見的事,不具備可操作性,弄不好可能産生矛盾。退一步説,即使要對拾金不昧者進行獎勵,而且獲得了全社會多數人的支援,這個比例也是有問題的,而“拾物有獎”由失主承擔“獎勵”,實則是“有償拾物”,道德已經變味,可以休矣。(王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