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個31歲的年輕人找過來説,他在9歲時救過一個人,學校黑板報都登了,小學老師也寫了證明。“如果按規定對他進行表彰獎勵,這不就成笑話了。”謝少鵬説。
“條例制定的目的就是保護見義勇為者,像見義勇為者優先安排就醫、就業等,如果無法執行,就是一紙空文。”謝少鵬説。
目前,各地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不一致。“見義勇為行為應該由政府來認定,必須有專門的部門來管理,否則很難認定。”謝少鵬説,現行條例規定見義勇為由行為發生地的縣政府民政和公安部門確認。事實上,現在都是各地的綜治辦和見義勇為基金會在代行政府職能。
新規展望
謝少鵬介紹,此次修訂將理順權責關係,見義勇為行為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負責認定。劉炳君説,見義勇為申請確認時效也有望明確,原則上應在行為發生一年內提出。
“對見義勇為公民實行精神和物質獎勵,提供司法和社會保障,既獎勵又保障,這個基本原則是條例的核心。”劉炳君告訴記者,如何加強後續保障是這次專家修訂討論的重點。(記者 邢振宇 廖雯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