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網友未滿14歲,被告人還是強行將網友帶至賓館,實施強姦。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審理了一起強姦案,年僅16歲的被告人胡小兵(化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了解,2011年3月1日,被害人李某與其同學肖某一起到南湖公園與被告人胡小兵見面。到晚上20時許,被告人讓肖某一個人先走,卻不讓李某離開。等肖某離開後,被告人胡小兵將李某帶至市內某賓館。晚上22時許,胡小兵提出要與李某發生性關係,但未成功。
3月17日,被害人李某放學後,在校門口對面等公交車時被被告人看見,被告人胡小兵將李某強行帶至某賓館。當晚12時左右,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被告人胡小兵仍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次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胡小兵再次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一直到下午15時許,被告人才讓李某離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小兵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然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強姦罪。但被告人胡小兵在犯罪時未滿18周歲,屬於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王劍 劉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