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説法
孩子父母和商場都要負責
對於此事,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重慶分所的溫曉峰律師認為,9歲的小嘉興尚未成年,屬於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有不可推卸的監護職責,發生這樣的悲劇,父母必須因自己的失職承擔部分過失責任。
然而作為消費者,小嘉興父子在商場購買了自行車並拿去維修,商場也有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小嘉興的死亡,屬於其家長和商場雙方的共同過失責任。(重慶商報 記者 王松南 實習生 劉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