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焦點2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董利平認為,之前與張雯艷之間的感情矛盾,是導致這次悲劇的主要原因。“我又不是瘋子,不會亂潑硫酸。”董利平辯稱,“她肯定也有責任。”
但檢察官明確表示,感情上的問題不是本案討論的焦點。對此,董利平説,“我不是故意把硫酸潑在她身上的,我自己也燒傷了,我認為檢察機關沒有查清楚。”
爭論焦點3手段是否特別殘忍?
羅文方認為,董利平所造成的後果的確非常嚴重,也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但手段是否“特別殘忍”值得商榷。
在刑法中,故意傷害罪如果“手段特別殘忍”可以被判處死刑。羅文方認為,“用一刀捅一個人和用10刀捅一個人,造成的結果可能相同,但前者只是簡單的故意傷人,後者則可以定義為手段特別殘忍。”羅文方認為,董利平的犯罪手段簡單直接,不能被定性為“手段特別殘忍”。
在一審中,法院認為當時董利平是“左手抓住被害人張雯艷的頭髮,右手將杯中盛裝的硫酸傾倒在張雯艷臉部及身上”,但董利平則稱當時在請求張雯艷回到自己身邊無望後,他便擰開硫酸瓶蓋,想嚇嚇她,沒想到張雯艷當時情緒非常激動,立刻和他抓扯起來,在抓扯中,不小心打翻了硫酸瓶。
“如果有監控錄影,事實就很清楚。”聽了董利平的説法後,張雯艷立刻給予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