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為,勤勤是3歲多的未成年人,監護人沒有看管好,也有責任。遂判決雙方各承擔5成責任,判決徐生記大酒店巫溪店賠償16.5萬元,並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酒店方不服,上訴。
近日,市二中院駁回了酒店方的上訴。
法院判決要仔細看看:
市二中院認為,徐生記大酒店巫溪店經營管理的設施存在瑕疵、勤勤的監護人未盡到謹慎的監護義務,以及不能排除勤勤是攀越欄杆還是從欄杆之間的間隙摔下死亡等事實,判決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並無不當。(記者 莫雪慶)
點擊更多新聞進入新聞中心 兩岸新聞 臺灣新聞 港澳僑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