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3日從浙江省高院獲悉,浙江省高級法院6月21日就原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進行二審裁定,維持寧波市中級法院此前對許邁永作出的死刑判決。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間,許邁永利用擔任蕭山市副市長、杭州市西湖區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受讓項目股權、承建工程、結算工程款、解決親屬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億余元。
許邁永還利用擔任國有公司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産共計人民幣5300萬餘元。
此外,許邁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萬餘元。
5月12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邁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許邁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寧波市中級法院此前對許邁永做出的死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