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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開“夫妻店”強收他人入夥費不歸還

時間:2011-03-31 11:16   來源:雲南網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但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紅河州政府地方誌辦部門負責人王晉雲利用自己公務員的特殊身份,與妻子潘莉婭開起了夫妻店——紅河州健安喜生物科技公司。後因資金緊張到處籌措資金,把市民趙麗華的5萬元認定為入夥費不準備歸還。經過紅河州兩級法院審理,日前,法院判決該公司立刻歸還5萬元借款。

  2008年12月,紅河州政府地方誌辦編輯部主任王晉雲與妻子合夥開了一家保健品公司,經營項目是保健、健康諮詢。妻子潘莉婭出資60%,王晉雲出資40%,法人代表是潘莉婭。公司成立後,為了籌措資金,夫妻倆就在個舊市四處舉辦保健品講座。個舊市民趙麗華在講座上與潘莉婭相識,隨後,潘莉婭邀約趙麗華入夥。因為都是個舊市人,在隨後的接觸中,趙麗華表示願意幫助潘莉婭籌措一點資金。趙麗華隨後從兩個兒子手上拿了總計5萬元給潘莉婭。潘莉婭開具了一張收據。等到趙麗華回家看到借條時大吃一驚,借條上寫的是合夥協議入股金。隨後,趙麗華多次找到潘莉婭,要求其重寫欠條或歸還欠款,但潘以這些錢是合夥入股金為由拒絕還款。

  為了要回自己的錢,趙麗華一紙訴狀將紅河州健安喜生物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潘莉婭的丈夫王晉雲擔任了其代理人。在法庭上,潘莉婭稱,是趙麗華多次找她要求入夥的。但交錢後,趙麗華與兒子李俊以要自己擬定合夥協議為由拿走公司擬定好的協議。隨後,趙麗華一直沒有將入股協議交給她。2010年,趙麗華突然要求退錢,她認為,他們是合夥關係,不存在借貸,希望法院駁回趙麗華要求還錢的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收條上寫明5萬元是股金,原被告之間尚未達成合夥協議,雙方合夥尚不成立。法院判決潘莉婭歸還趙麗華5萬元,訴訟費由潘承擔。隨後潘不服,提出上訴。日前,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潘莉婭認為雙方是合夥關係,但不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潘莉婭應返還5萬元。紅河州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拿到判決後,律師出身的趙麗華的小兒子李淩表示,雖然官司打贏了,但心裏有著説不出的痛楚。這家保健品公司與多人發生了經濟糾紛,作為公務員的王晉雲每次都從中斡旋息事。國家明文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而王晉雲就是利用自己特殊的公務員、部門領導身份,為妻子牟利。王晉雲除了是公司股東外,還擔任公司的監事。從公司的構成來看,就是典型的夫妻店了。李淩説,他一定會向紀檢部門反映此事。

  因為王晉雲出差,昨天,他在電話中説,他現在已經不再擔任公司的任何職務了,現在的經營都是妻子在做,與他沒有任何關係了。而在工商部門查閱到的資料顯示,王晉雲依然是公司的監事與股東。(王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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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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