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西金指著山道説,防火線是當年山林分界線。不過,鄰村表示否認。
佛岡兩鄰村為爭奪或有鉬礦山林纏鬥7年
權屬難定雙方均未能開採獲益
省高院近日提審該案 “金山”歸誰仍有變數
七年前,清遠市佛岡縣獨王山村和崗星村還是親如一家的友村。然而,因為一座面積只有50畝的山林,兩村鬥得不可開交,還打起了官司。只因為村民們聽説這座山林可能儲藏有極高開發價值的鉬礦,宛如一座“金山”。
數年間,雙方各執一詞,多次對簿公堂。由於兩村的爭議未停,這座“金山”至今仍未能得到開採。近日,省高院提審這起糾紛案,山林的最終歸屬也將敲定。
不過,在這場七年的馬拉松式的爭鬥中誰才是贏家?有沒有“中間道路”可以走?這確是值得雙方深思的問題。“如果真的有礦藏,我們希望能儘快開採,造福村民”,兩村的村民都説出了這樣的心裏話。
緣起一座“莫須有”礦山
佛岡縣水頭鎮西田村獨王山村民小組(下稱獨王山村)和水頭鎮下洞村崗星村民小組(下稱崗星村)緊緊相連,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從佛岡縣城前往兩個小村,約有十公里路程。在阡陌交通中,外人很難區分彼此。兩個村大約只有100多戶人家,村裏很多青壯年都到外面打工。
由於是鄰居,兩村經常互通有無,村民多是親戚關係。每年春節,兩個村還經常串門表演舞龍、舞獅,以示友好。高西金的舅舅就在崗星村,如今兩個村為礦山相爭,高西金都有些不好意思去舅舅家,怕説起這些事情尷尬。
高西金所説的礦山,嚴格來説其實是一座小山林。
獨王山村小組組長謝天然告訴記者,雙方爭議的山林,他們村叫做長-山。早在解放前就一直由該村管理和使用,在上世紀70年代,他們便修建了一條公路用於開採白石礦和硫黃礦,並辦理了採礦安全證,崗星村一直未對此提出異議。2003年一個偶然的機會,一位外地礦商在該村拉礦時,被行家看出硫黃礦中竟然含有鉬礦。於是,一位礦商在和獨王村協商聯合開採被拒絕後,就和鄰近的崗星村簽訂開採合同,並想辦法改原始檔案,以換發新山林權證的名義把礦山劃給崗星村,從而侵佔了該村的礦山。
“都是因為這個山頭有鉬礦,他們才和我們爭。”謝天然慨嘆,兩個村都是窮村,鉬礦可是一座金山,幾百名村民的命運就有可能改變,如今誰都不願意放棄。謝天然也有些無奈,他説,“祖祖輩輩這地頭就是我們的,要是被別人佔了去,我這張老臉往哪放?”
爭議都説山林屬於自己
對於獨王山村的這些説法,崗星村卻給出了截然相反的説法:爭議的山林自古以來就屬於該村,他們也要“討一個説法”。近日,記者來到崗星村,當地很多村民表示,獨王山村發現該山頭有鉬礦後想霸佔山林。崗星村小組長易先生憤怒地説:“這個山頭自古以來就是我們的,叫林琴石。找人篡改山林權證的是他們,不是我們。”
崗星村24號的易東成告訴記者,之前那座山被獨王山村偷偷盜採,村民們沒説什麼。如今山上有礦,就不能再由人隨便開採。“起初,礦老闆到山頭挖礦,村民跟他説,這是我們的礦,你怎麼能隨便開?後來礦老闆才知道,這個山頭有爭議。準備跟我們村簽合同。”
爭議的山頭真的有鉬礦嗎?獨王山村的謝子奇等人態度肯定,之前有人拿礦石到專門機構檢測過,鉬礦含量達到兩度以上,具有較高的開採價值。
謝子奇是一名律師,他也是兩村山林之爭中獨王山村的委託代理人。他表示,鉬礦可以用來製作電子産品和高科技産品,即便是礦石,在市場上的價格也能達到幾萬元一噸。該村有望擺脫貧窮。“如果真是鉬礦的話,説它是一座金山都不為過。”有鉬礦的説法也得到了不少崗星村村民的證實。中南選礦網12月數據顯示,45%的鉬精礦價格高達2060-2070萬元/噸。
由於這座山林從2003年以來,雙方便一直爭議不休,因此,爭議山林至今雙方都未能開採。而是否真的有鉬礦,佛岡縣林業局表示,並不知情。
導火索換證導致兩村決裂
如果説礦山之爭是根源,導火索便是崗星村換發山林權新證。
時間回到2003年7月,崗星村向佛岡縣林業局申請林權核查登記,要求對該村所持有的1981年佛府(水頭公社)山字第0303號《佛岡縣山林權證》核查後換發新證。佛岡縣林業局受理申請後,于當年10月組織雙方到現場進行了勘查,但行至半途時,雙方認為山場界限很清楚,不用到達界限上,對崗星村所持的0303號山林權證範圍沒有異議。
同年12月9日,佛岡縣水頭鎮政府等部門同意換發新證。隨後,林業部門進行了公示,崗星村于2006年4月領取了新林權證。
按照新的山林權證範圍,長-山場屬於崗星村。
獨王山村的委託代理人謝子奇則表示,2004年換發山林權證時,並未按發證程式經兩村村民小組到現場簽名確認。為此,獨王山村村民找到水頭林業站副站長劉偉玲,要求按照崗星村1981年的山林權證的範圍予以更正。水頭林業站按崗星村1981年的山林權證範圍更正,到崗星村公示準備換發新證時,崗星村群眾扣留了林業局的車輛,強迫林業部門按原來的公示換發山林權證,林業部門迫於壓力,換發新證把獨王山村民小組一直經營的礦山劃給了崗星村所有。
山林之爭,最後還是鬧上了法庭。獨王山村民小組2007年3月向佛岡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當年4月作出行政裁定,維持崗星村的新證。但獨王山村民小組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6日撤銷了佛岡縣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該院繼續審理。
對簿公堂獨王山村多次敗訴
獨王山村在起訴中表示,長-山場歷來是該村所有。佛岡縣政府1981年為崗星村頒發的0303號山林權證中並未包括長-山場。佛岡縣政府2006年為崗星村頒發新的山林權證時,受崗星村脅迫,把長-山場強行劃給了崗星村。佛岡縣政府的該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不足。
作為被告的佛岡縣政府答辯稱,縣政府曾組織雙方代表到實地勘踏,雙方一致認定以火界路為界,一直沒有爭議過。獨王山村認為長-山場自古屬該村集體所有,僅憑部分人員的證言是不足。
作為“第三人”的崗星村在答辯中表示,佛岡縣政府1981年向該村頒發山林權證時,獨王山村未提出異議。早在2003年佛岡縣政府便將該爭議山場劃歸崗星村所有,且將公益林補償款歸該村領取。
佛岡縣人民法院認為,獨王山村提出爭議山場為長-山場,實際上就是崗星村所説的林琴石山場,而林琴石山場是在崗星村合法持有的1981年山林權證內,獨王山村對舊證沒有提出異議,而新證又是在舊證的基礎上換發。佛岡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獨王山村和崗星村到現場勘查、公示、登記造冊、換發新證的整個程式合法。遂作出判決,維持佛岡縣政府2004年頒發給崗星村的新山林權證。
轉折換新證依據遭篡改?
這場礦山之爭遠未結束。獨王山村不服判決,遂向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村列出了新證據,第一,“新證在舊證範圍以內”是認定事實不清,體現在兩方面。
首先,一審法院沒有對新舊林業權證中的四至比較,單純從面積來判斷“新證在舊證範圍內”是不負責任。因為舊證中的山林面積沒有經過科學測量,舊證山林面積為1310畝,與新證中913.5畝不相符。
其次,新證中“橫角仔”的四至界限與舊證中的“三公窩林琴石”和“橫角仔”明顯不一致。
第二,崗星村換發新證的依據存在嚴重瑕疵,因其填寫的《林權核查登記表》等三份書證都有被篡改的痕跡。
而崗星村則針鋒相對地提出,新證四至包含在舊證範圍內。既然獨王山村對舊證無爭議,而新證又是在舊證基礎上換發,則其否定新證是沒有依據的。
2008年2月,清遠中院認為,由於舊證記載的面積和四至地名沒有經過測繪和附圖,登記內容可能與實際使用狀況有出入,加上舊證發放後經歷了20多年,因此,換新證時不可能簡單地將舊證登記的內容照搬在新證上。獨王山村主張對長-山場有所有權,但只能提供證人證言和承包合同,證據不足。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獨王山村討回山頭的願望再度落空。
疑點山林屬誰仍不明朗
近日,記者從山腳下的村道攀登一個多小時,來到雙方爭議的這座山林,發現樹木陰翳,山頭上有不少裸露的黑色石頭,其中還有一個深約10米的礦洞。高西金告訴記者,這些黑色的石頭是白石礦和硫黃礦,山洞是之前採礦時留下,表面的硫黃礦下面就是鉬礦。他指著一條寬約5米的防火線説,這就是當年兩村山林的分界,防火線以北屬於該村,以南屬於崗星村。不過,按照崗星村新的山林權證,這條防火線往北移了幾十米,爭議山林將屬於崗星村。
對於高西金的這一説法,崗星村小組長易先生予以否認。他表示,獨王山村所謂“舊防火線”是雙方山林界限的説法,崗星村從來都沒有承認過。此外他還表示,該村目前並未和外面的礦商簽訂礦産開發合同。
在記者的採訪中,兩個村的村民都表達了同一個願望:如果山上真有鉬礦,希望能儘快開採,造福村民,而不是無休止的爭議。
但事情進展恐怕沒村民們期望的順利。記者翻閱2004年崗星村《廣東省林權登記申請表》發現,東、西、南、北四至的確有修改痕跡。為何申請表有修改痕跡?佛岡縣林業局王局長表示,自己當時並非局領導,對情況並不熟悉。為何新舊山林權證顯示的山林面積不一樣,差了400畝?王局長表示,20多年前沒有精確的測繪技術,當時的山林面積很多靠林業員目測,也沒有圖紙,所以不是很準確。而近些年來換發新證時有了精確的測繪技術,在面積測量上就比較準確了。
王局長還強調,即便該山林真有鉬礦,任何個人和村集體也不能私自開採,礦産資源屬於國有,必須經過嚴格審批,並且要公開招標才能確定開採單位。村民們想把這個山頭當“搖錢樹”,短期內恐怕也很難實現。
前途省高院提審“金山”終屬誰?
獨王山村依舊不服,申請再審。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縣政府換發林權證的行政行為程式上符合規定。在所發林權證內容方面,新證與舊證界限地面的差異,是新兩個小地名山場合併成一個來寫。
對於爭議地,崗星村有1981年佛岡縣政府頒發的山林權證作為證據,而獨王山村沒有任何權屬依據可以證明爭議地屬其所有。因此,縣政府將爭議地確認給崗星村的行為不違法。因此,仍維持原判。
不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決定提審該案。這座“金山”的最終歸屬究竟屬於誰?一切都還未知。不過,對於兩個村來説,長達7年的纏鬥已經使不少村民筋疲力盡。誰才是最終的贏家?有沒有“中間道路”可以走?這的確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肖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