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離婚人數已連續7年遞增,僅今年前兩季度,全國離婚登記夫妻達84.8萬對,日均約5000對。由此引發的離婚案件糾紛與日俱增,而房産分割等成為該類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涉及房産分割、“第三者”索要補償、生育權等婚姻官司中的焦點問題,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半月談》2010年第24期)
焦點一:婚前購房婚後如何處置?
【條款】
《意見稿》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不動産,産權為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夫妻一方婚前購不動産,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産權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為個人財産,並承擔産權債務。
【解讀】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意見稿》將諸多法律盲點明確化,特別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處理、對一方購房性質的認定、對父母出資購房的認定等都提出了具體方法。
專家表示,不能否認,當下婚事,女方多少要看男方的房子、車子、票子等硬體。新法的出臺,正衝擊著“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戀觀。
馬憶南雖贊同新法的執行舉措,但對其出臺的社會後果表示擔憂:“新法多少會讓年輕人感到婚姻如此複雜,變得像赤裸裸的財産關係,這會帶來巨大的認知衝擊,打破他們原有的浪漫期待,甚至將婚姻視為一種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