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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增加婚姻法司法結束增夫妻“忠誠協議”

時間:2010-12-05 10:27   來源:新京報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簡稱“解釋三”)。

  前日,中國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市高院、律所等專家學者就夫妻房産分割、第三者索賠、生育權等條款問題進行研討,北京律協建議增加忠誠協議。

  專家稱“解釋”過於傾向個人權利

  研討會上,人民大學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長楊大文認為,“解釋三”過於向個人權利和財産傾斜,對於婚姻功能和國情考慮不夠。

  與會專家認為,在農村盛行男方家庭購置房産,女方置辦家電傢具,而家電傢具是損耗型産品,不像房産有增值功能。而根據“解釋三”的規定,夫妻離婚後,房産應歸男方所有。這對婦女權益保障不夠,不夠尊重家務勞動。按“解釋三”的規定離婚後,農村婦女只能凈身出戶。

  專家支援生育權“女方説了算”

  針對有人建議取消生育權“女方説了算”,楊大文則建議應在“解釋三”中保留,稱“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會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肖菲建議,“解釋三”應該增加一條“婚內探視權”。因為在實際案例中,夫妻産生矛盾,一方藏匿孩子,拒絕另一方探視。由於沒有法律依據,婚內探視權得不到支援。

  另外,北京市律師協會的與會者建議,在“解釋三”中應增加有關“忠誠協議”的條款,表明“雙方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就互相忠實、維護家庭穩定達成的協議,婚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涉及經濟賠償的,人民法院應酌情支援”。

  - 建議

  刪除限制“小三分手費”條款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大教授馬憶南稱,“解釋三”第二條,不管怎麼寫都不能圓滿,丈夫、妻子、小三都會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涉及財産性補償時,有些法院還是會受理的,如規定法院一概不理,就會把“整個大門”關死了。

  法官肖菲舉例稱,一個男的為了分手打傷了小三,小三起訴要求補償。北京一法院受理後,不是以分手費名義,而是以賠償協議支援了小三,判賠了一筆錢。如果以分手費名義的話,法院一般不會支援。

  個人財産婚後孳息屬“共有”

  楊大文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共同財産。“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與《婚姻法》相抵觸,應修改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在婚後産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共同財産,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婚前首付比例確認不動産“主人”

  法官肖菲稱,“解釋三”第八條中,如何確定是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産,在實踐中難操作,現實中曾出現夫妻一方將自己的錢倒手給父母,再讓父母出資購房。所以,應刪除該條款。而“解釋三”第十一條,以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並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而成為“房主”的,離婚時該不動産屬於“房主”個人財産。肖菲建議,該條款應改為“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50%以上的,視為個人財産。50%以下為夫妻共同財産。”海淀法院以此標準處理案件,反映比較公平。

  -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部分內容

  第二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産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産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第六條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在婚後産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産;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

  第八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産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十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記者 林阿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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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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