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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殺人案因“愛”而起 法官吁關注戀愛期暴力

時間:2010-09-26 14:16   來源:揚子晚報

  俗話説“窮在盜,姦生殺”,婚戀糾紛歷來是殺人案件的首位動機,這在蘇州市所發生的故意殺人案件中也不例外。據記者了解,今年以來,市中級法院共審結因婚戀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14起,佔同期殺人案件總數的41%。年輕人在談戀愛的過程中因種種原因導致分手的情況並不鮮見。但是因戀人提出分手而産生歹念,甚至引發兇殺案件,“其中多起案件的緣由非常簡單,僅僅因為在戀愛過程中一方提出了分手。”一位刑庭的法官感慨説。

  戀愛遭女友家人反對

  掐死女友拋屍水渠

  被告人張某,男,18歲,安徽人,初中文化,案發前在常熟市某製衣廠打工。張某與同廠工友19歲的施某于2009年三四月份起開始談戀愛,四個月後,女友施某因家長不同意二人的戀愛關係而向張某提出分手。張某心生怨恨,于2009年12月1日在常熟市莫城管理區城西污水處理廠南側水渠邊,將被害人施某掐死並拋屍到水渠之中。

  女友移情別戀

  酒後刀捅女友

  被告人田某,男,32歲,山東人,初中文化,案發前在蘇州某工地打工。田某與被害人李某在2007年認識後開始交往,後來感情出現隔閡。2008年11月,田某得知李某有了新男朋友,田某為了報復也迅速牽手一位新的女友。2009年4月的一天,田某仍不忘舊情,飲酒後的他來到被害人李某的宿舍,要求對方與其回家結婚,對方不允,田某隨即採用手掐、刀捅等手段將李某殺害。

  跪求女友別分手遭拒

  捆綁女友用啤酒瓶砸死

  被告人周某,男,32歲,安徽人,大學文化,犯罪前無業,暫住蘇州。周某與女友王某戀愛後來到蘇州工作並暫住,後周某失業。案發前一天,周某因王某深夜上網一事與之發生爭吵,次日又因洗菜等瑣事二人再次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王某提出與周某分手。周某立刻跪倒在地求女友不要分手,王某執意不肯,周某遂用晾衣服用的尼龍繩強行將王某捆綁起來,又用啤酒瓶砸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王某死亡。

  發現曖昧短信

  掐女友脖子致死

  被告人陳某,男,33歲,浙江人,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有過一段婚史的被告人陳某認識了常熟某賓館服務員羅某後,雙方開始異地戀愛,2009年1月12日上午,羅某突然向陳某提出分手,陳某隨即從浙江趕赴常熟。當晚,羅某道出要分手的原因是家裏人反對其與離過婚的男人交往。陳某並不甘心,趁機偷看女友手機,發現有多個陌生的未接來電,並有幾條曖昧短信。陳某心生狐疑,質問女友是否有了新歡,但女友羅某予以否認並堅決提出分手,陳某遂採用掐頸的手段致女友羅某死亡。

  “因愛生恨”背後藏隱憂

  市中級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法官向記者介紹説,分析上述幾起案件不難發現,被害方提出分手只是誘發案件的一個導火索,而每起事件背後都蘊藏了一些隱憂。在這些案件中,戀人之間或者在案發之前已經存在情感隔閡,導致被告人憤懣情緒長期積聚;或者因為被告人婚戀年齡與行為方面的偏差導致其心理、人格難以應對戀愛過程中的變故;再或者因失業、生存境遇不佳等外界因素,影響被告人的心理狀態,且缺乏發泄渠道。

  為了避免“因情殺人”、“因愛生恨”的發生,社會應當注重對青年人群進行有關婚戀方面的心理指導與政策教育。為此,基層社區組織應將心理健康知識普及的重點適當地向“新蘇州人”中的適齡人員傾斜,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畢業即失業”的待業大學生,以及刑釋人員與接受社區矯正的人員,通過公眾容易獲取和知曉的方式,將婚戀的“心靈雞湯”公平的分配到社會各個群體之中。

  法官提醒關注“戀愛期暴力”

  在採訪中,多位法官向記者提到了“戀愛期暴力”問題。由於男女兩性在戀愛關係中生理、心理和社會角色的差異,導致女性在矛盾衝突中更易成為被害對象,而男性較女性則更容易實施暴力行為進而殺人。在傳統婦女權益保護工作中,家庭暴力問題受到廣泛重視,相對而言,人們對尚未組成家庭關係的戀愛期男女可能發生的“戀愛期暴力”則關注較少。

  在我們慣常的思維中,在自由戀愛狀態下的年輕人面對對方施加的暴力,可以通過終止戀愛關係的方式來阻斷暴力。但隨著未婚同居現象的出現,許多無婚姻之名、行婚姻之實的戀愛男女越來越多;同時也不能排除部分適齡女性,特別是早戀少女對待來自戀人的暴力缺乏足夠的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措施。“如何幫助這些女性群體反抗來自戀人的暴力行為,有效抵制戀愛期暴力,成為擺在婦女權益保護工作者面前的一項全新課題。”(史瑋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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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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