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法
“就業歧視”與“職場欺瞞”的界定
本案中,企業要求員工提供婚姻狀況是否屬於就業歧視?“職場隱婚”是否構成“職場欺瞞”?
就業歧視
如果用人單位以是否結婚作為對員工的招聘標準,無疑涉嫌就業歧視。就業歧視在招聘時針對不特定人群提出,勞動行政部門可對其進行處罰。用人單位在一對一招聘時,以未婚作為就業條件,或以對方結婚為理由拒絕應聘者,應聘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得平等就業的機會。
但用人單位沒有以婚姻狀況作為錄用標準,而是要求職工提供婚姻等基本個人資訊,則不構成就業歧視。
職場欺瞞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對於涉及到簽訂勞動合同的自身基本情況、就業經歷,甚至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具有如實説明的義務。用人單位只有了解職工的基本情況,才可以根據工作崗位的特點及個人基本資訊,合理安排工作人員。
如果職工以欺瞞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該合同基於勞動者欺瞞而無效。這種情況下,職工將無法獲得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得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並沒有要求應聘者提供婚姻狀況作為簽約的條件,不存在就業歧視。簽訂合同後,公司要求苗美玉填寫職工基本情況登記表,這是法律賦予公司對職工基本資訊進行了解的權利,苗美玉應該如實填寫。苗美玉沒有如實填寫構成欺瞞,法院判決並無不當。
有關人士提醒,職工出於競爭採取“隱婚”,如果本身對工作沒有影響,無可非議。但假如因某種事由,“隱婚”行為被他人發現,甚至影響工作,勢必會對“隱婚”者的人品、誠信、道德等方面造成負面影響。從法律而言,隱瞞的涵義不僅是製造一種假像,還包括隱瞞真相,所産生的後果僅是程度不同而已。
隨著職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一部分人出於生存需要,刻意隱瞞婚姻狀況,其中以女性居多。隱婚,雖然會帶來更多選擇工作的機會,但婚姻這一法律事實畢竟存在,當事人時時要承擔雙重法律角色,甚至面臨不利的法律後果。(江中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