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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隱婚”當心“雙刃效應”

時間:2010-08-02 10:23   來源:工人日報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2008年6月16日,苗美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曾書面承諾在簽訂合同前已經認真閱讀公司《就業規定》內容並無異議。該段內容係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為手工填寫,較之其他條款更為清楚、明晰,有理由相信苗美玉對於公司的《就業規定》及作為該規定附件的《懲罰規定》應當知曉。

  苗美玉在應聘公司職位時填寫的個人簡歷中,寫明婚姻狀況為“單身”,2006年3月至應聘前的工作經歷為“日資物流”。但實際上,苗美玉已于2007年8月28日登記結婚,其工作經歷為“國際貨運”。

  苗美玉具有大學學歷,對於“已婚”和“未婚”的定義應該清楚,現其以未舉行結婚儀式辯稱未婚,與常理不符。苗美玉作為大學生對“日資物流”和“國際貨運”的區別也應當知曉,但其在明知情況下,將自己的工作經歷填寫成“日資物流”,存在虛假陳述情形。

  苗美玉進入公司並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在知曉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後,仍在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的婚姻狀況欄中填寫了“否”,在個人經歷欄中註明曾從事“日資物流”工作,其行為符合公司《懲罰規定》中關於解雇的情形,公司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苗美玉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苗美玉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

  蘇州中院審理後認為,苗美玉于2008年6月與公司訂立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後因苗美玉多次違反公司制度,被數次課以警告處罰直至最終作出兩份處罰書解雇。

  公司決定解雇苗美玉的原因在於,苗美玉在知曉公司的相關制度後,仍然在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婚姻狀況、工作經歷欄中填寫與事實不符的虛假資訊,其行為符合公司規章中關於解雇的情形。

  苗美玉提出,在公司《就業規定》中寫有女職工懷孕期間,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職工違反本規定及公司其他規定的除外等內容,是規避法律的觀點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與判決並無不當,苗美玉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日前,蘇州中院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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