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侵害民事權益須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1日起正式實施 公眾維權又增賠償指南
今天(1日)是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的日子,這部法律將對公眾在看病治療、交通事故、校園損害、産品損害、網路誹謗、環境污染等方方面面産生深遠的影響。
“精神賠償”僅限於人身權益受損
法規檢索: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適用條件,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維權提示:被侵權人適用該條款時應當注意以下三點:一是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適用在人身權益損害上,即只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身份權及相關權益,不包含財産權。
二是造成他人精神損害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才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輕微的精神損害原則上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是精神損害訴訟請求不再“寄生”于其他侵權行為而捆綁提起訴訟,其可以獨立成為侵權行為訴訟。既可以與其他侵權訴訟一併提出,要求合併賠償,也可以單獨提出,單獨賠償,但對於多項侵權訴訟請求並存的情況原則上仍應同時提出。此外,精神損害賠償成為一種獨立的賠償形式,不再附屬於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
案例解析:小張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遊服務合同,旅遊時旅行社增加了大量旅遊購物的行程,小張感到這趟出境旅遊使他未獲得旅行的快樂反而徒增很多煩惱,要求旅行社賠償精神損失。因旅遊服務合同權益屬於財産權益,不屬於人身權益,旅行社違反約定應當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但給小張帶來精神上的不悅並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此後,旅行社在未經小張同意的情況下將小張的照片用於廣告宣傳,此時小張則可以向該旅行社主張侵犯肖像權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