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秋,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長期關注器官移植問題。
記者:按照我國目前的狀況,您認為應如何緩解器官供需不平衡的狀況呢?
劉長秋:這在各個國家恐怕都是個難解的問題,因為在權利保障已經成為我們這個時代主旋律的背景下,人體器官移植只能建立在自願捐獻的基礎之上,只能更多地寄希望於社會文明的開化與人類生命倫理意識的提升。法律在這一方面也需要有些作為,即它要為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生命意識的轉變加以制度引導。例如,它可以規定人們的器官捐獻權,並通過設立一定的利益協調機制鼓勵人們行使這一權利;它可以打擊人體器官買賣犯罪以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秩序,使捐獻者更有安全感,不必基於各種顧慮而不願捐獻或放棄捐獻。
相對於活體器官捐獻來説,屍體器官捐獻由於涉及不到人的生命健康問題,其倫理非難也小很多。法律可以考慮在推動遺體器官捐獻方面多做些工作,這樣面對的阻力和困難要少很多,而對於緩解供體器官不足的問題也更有幫助。
記者:禁止人體器官買賣似乎也阻斷了一些人治病救命的通道,您怎麼看?
劉長秋:由於器官移植是以犧牲一個個體利益的方式來拯救另一個個體,因此從倫理上來説,人體器官移植始終都是一種次優的選擇。人們不應當對人體器官移植寄予過高的期望,不應該希望完全通過這一方式來解決人類的生命問題,而更應當樹立正確的生命觀念。禁止人體器官買賣需要依賴法律、倫理以及行政調控等多方面的手段,而這些手段必須相互配合,共同在防範人體器官買賣犯罪方面發揮作用。
記者:有媒體言,“供體、受體、仲介、醫院似乎無不是獲利者”,果真如此的話,法律法規“禁止”的意義是什麼呢?
劉長秋:其實,從倫理來説,人體器官買賣中沒有哪一方會是真正的受益者。因為人體器官買賣會從根本上損及人性的尊嚴,威脅人類生命倫理秩序的穩定,使人類社會得以維繫的價值體系遭到瓦解,進而導致整個社會賴以維繫的秩序發生崩潰。而供者則更是受害者,因為人的器官是無價的,供者用無價的器官換了有價的金錢,實際上是人體器官買賣這一利益鏈條中最大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