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了8年的到府女婿,他遭遇婚變,妻子提出了離婚,“我是任勞任怨當了這麼多年的到府女婿,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他以自己為女方家裏做了不少事為由,要求女方支付這麼多年來的辛苦費10萬元。昨日,奉節縣法院針對這起比較離奇的離婚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決也是態度鮮明,准許兩人離婚,但到府女婿提出的10萬元鉅額索要請求則不行。
長期猜疑引發婚戀糾紛
2001年,奉節男子姚某入贅到鄧家,當起了到府女婿。直到第二年,兩人才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了結婚登記。婚後,姚某夫婦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也是一般。直到2005年,姚某夫婦才收養了一女嬰,但他們並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兩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姚某總是懷疑妻子小鄧與第三者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為此兩人經常發生爭吵。2008年,兩人的關係出現惡化,並在當地村委會的主持下達成了離婚協議。但後來,雙方又在親朋好友的規勸下和好。
因為姚某的心結始終無法解開,為此,他仍然經常以妻子小鄧有無第三者,和其他男子有來往,而與小鄧爭吵不休。
到府女婿索要勞務補償
最終,小鄧決定和姚某徹底了斷這段感情。去年底,小鄧作為原告,將丈夫姚某起訴到奉節縣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准許他們離婚。同時,小鄧表示自己願意撫養女兒,並提出可以不要求姚某來承擔女兒的撫養費。
長期的猜疑、爭吵,讓姚某也很苦惱,面對妻子的離婚訴訟,他也表示同意。然而在庭審中,姚某卻意外提出:離婚可以,但自己在鄧家當了這麼多年的到府女婿,為鄧家做了不少的事情,因此女方方應補償他這麼多年來的辛苦費。姚某還算了一筆賬,聲稱自己在外打工多年所掙的錢全部交給了女方,而且在家裏也幹了許多活,要求小鄧補償自己在當到府女婿期間的勞務費、辛苦費10萬元。
勞動係義務補償不支援
面對姚某的要求,小鄧在驚訝之餘也明確告知,“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家裏的財産可以對半分,但要另外給錢不可能。”小鄧還説:“我要撫養還沒長大的女兒,都沒有要你出一分錢,你倒好,還喊我倒拿錢。”
承辦法官認為,小鄧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對於小鄧提出撫養女兒的請求,法院認為,因其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收養登記手續,所以,法院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不作處理。同時,法院還對兩人婚後的共同財産進行了分割。
而對於姚某提出的勞務補償問題,法院審理認為,姚某在婚後為了家庭所付出的勞務,係法定的夫妻義務;姚某要求女方補償勞務費、辛苦費的請求,目前在法律上也找不出什麼依據來,法院最終不予支援姚某的請求。(唐中明 陶波 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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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贅前簽了協議 索勞務費也不行
為確保婚姻穩定,河南省章丘男子張某簽訂協議並攜保證金入贅高家,婚後夫妻不和,雙方離婚時因協議中的保證金歸屬及男方勞務費問題産生爭執。2008年6月,章丘法院判定雙方協議違反婚姻自由,為無效協議,高某全額返還張某3000元保證金。
2006年1月,張某到女方高某家做到府女婿,為確保雙方關係穩定,婚前女方提出要男方張某付3000元誠意保證金,若雙方相處和睦,則十年後如數退還。如男方反悔,扣留保證金後離開;如女方反悔,則要向男方支付自招贅之日起的勞務費。張某與高某簽訂了協議,同年5月,二人結婚。
然而,婚後雙方不和。今年3月,高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張某稱如果高某執意離婚,則要按協議返還保證金,並向其支付兩年來的勞務費。
法官認為,雙方婚前簽訂的保證金協議,表面上看是雙方自願簽訂,但實質上是對原被告雙方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雙重限制,因此該份協議應屬無效,高某收取的保證金應全額返還張某,張某提出的勞務費請求也不支援。
我有話説
如果提出離婚的是有過錯方,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但《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以下幾種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顯然一條都不符合,法院肯定不支援男方的賠償請求。
——賀天強 重慶森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記得今年兩會就有委員提出,要“實行家務勞動工資化,切實保障女性權益”,承認女性所從事之家務勞動的價值,特別是那些全職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勞動。這是否也意味著那些到府女婿——全職做家務的女婿們也可以有撐腰的地方了?
——網上鄰居 網友
這個男娃兒有點扯喲,又沒得女方出軌的證據,竟然拿苦勞來作賠償條件。如果這都可以的話,那從今天開始我也該整個賬本記個賬:給老婆倒了多少次洗腳水,做了多少頓飯,買了多少次菜……全部記起,不然離婚的時候拿不出證據。
——巴哈鳥 網友
到府女婿本來就苦,受人臉色不説,很多人確實是低聲下氣、任勞任怨的為女方付出一切,離婚了,誰來保障他們的權利?往往因為他們是男人,這一點遭到了忽略。我覺得他要求賠償沒有什麼不可以,畢竟是女方提出的離婚。
——卡迪拉克 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