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身健 博士
最近,許霆案成為熱門話題,至今不休。在全國“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論壇”上,專家與律師借此召開“許霆案”研討會。大部分法律專家認為,許霆構成犯罪,但判處無期徒刑“太重了”。還有專家指出,銀行的“引誘”給了許霆犯罪機會,銀行應該向許霆道歉(1月17日《新快報》)。輿論呼籲大有效果,據報道,廣東省高院已將許霆案“發回重審”。這兩天,又傳來好消息,許霆有望獲得“自由”,律師以保證人擔保方式,向廣州市中院遞交申請書,希望法院獲准許霆取保候審,和家人團聚過春節,媒體則紛紛闡述准許許霆取保候審的正當性。眼下許霆面臨的儘是利好,法院則被將了一軍,進退失據。
值得關注的是,目前為止,法律界意見我們很清楚,公眾輿論我們很了解,其親屬的期望我們也知道了。但是,唯獨許霆的想法,我們一無所知。輿論熱炒給我這樣的印象:犯了大錯的孩子被人處罰,有人大聲吵吵著孩子儘管有錯,但不能出手這樣重,有人説孩子根本就沒錯,偷東西是因為你引誘他。吵吵鬧鬧很有效,最終要重新處理孩子,可這時候孩子就是一言不發,不給護犢子的大人一點面子。其實大家都想聽聽孩子怎麼説,辦了錯事,認個錯,護著他的大人也會欣慰些。我也一直認為對許霆的處罰過重,呼籲對其減輕處罰(1月2日《檢察日報》)。然而,現在想聽聽許霆的想法,希望他悔罪,我認為基於以下理由他應該懺悔,否則對不起為他呼籲的公眾。
首先,在法律上許霆是有罪的。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竊取手段取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盜竊罪。有人提出其行為是民事侵權,還有人主張用期待可能性為其免責,這些説法都不靠譜,許霆若不懂可以諮詢自己的律師。其次,在道德上許霆犯有原罪(Sin),那就是貪婪——《聖經》當中的七宗罪之一。面對金錢誘惑時許多人會動心,但多數人最後會作出正確選擇。就像男子面對美色,按照孔子的話説應該“發乎情,止于禮”。ATM機出錯,會動心的也許不只他一人,但有幾個會像他那樣當天連續取款5.4萬元,告訴同伴後再次提款,反覆操作,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如果不是貪心,也不至於如此瘋狂。而同案犯取款1.8萬元,貪心明顯不及許霆。第三,許霆沒有自首情節,案發後潛逃一年,17.5萬元贓款因被盜、投資失敗而喪失殆盡,如果不是去年被抓獲落網還不知會躲藏多久。而同案犯2006年即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全額退還贓款,法院考慮到其自首並主動退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相比之下,在認罪服法這一點上,許霆遠遠不及同案犯。第四,許霆應悔罪的直接原因在於他是加害人。究竟誰是受害者?某些極端觀點為許霆開脫喪失了應有尺度,竟將他視為銀行誘人犯罪的受害者。例如,有學者認為,“由於銀行服務的不完善,銀行的疏忽給了許霆可乘之機,導致許霆惡的一面被勾起,銀行應該負起‘引誘’的責任。銀行可比作在夜晚穿著暴露的女性,是這種暴露誘發了強姦行為的發生。你的疏忽引誘讓我一時失控,加害人因被害人的引誘而導致的犯罪,應當考慮從輕量刑。為此,銀行應當向被告人道歉,我提供的服務不合理,引誘了你的犯罪。”實際上,這種説法是非不分,ATM機出差錯雖然給許霆提供了犯罪機會,但退一步説,在刑事案件中,即使被告人對警察提起偵查陷阱抗辯都不包括提供犯罪機會這種情況,陷阱抗辯是指警察主動引誘犯罪。至於婦女衣著暴露誘人犯罪這種説法,在崇尚女權的社會絕對是“政治不正確”,會受到女性團體群起而攻之,弄不好會被女權主義者罵成“男性沙文主義者”。在法庭上,性犯罪者以被害人衣著暴露為由辯護,怎麼會得到減輕處罰呢?依照該邏輯,小偷也可以説:“你露財,這是引誘我犯罪。”在這起案件中,許霆是犯罪人、加害者,真正的受害者是銀行,推而廣之,還包括社會秩序及公眾利益。不要因為許霆竊取的不是個人財産就濫施憐憫與同情,其盜竊行為傷害的是包括個人利益在內的公共利益。輿論呼籲減輕對許霆的處罰的著眼點應當基於嚴刑峻法損害人權,最終會損害司法制度的權威,影響公共利益。
所以,因為上述理由,許霆要真誠悔罪,向銀行及公眾懺悔。不要再躲在律師身後一言不發,真誠認罪會為你加分,何況一味靠律師挖空心思開脫也未必是最佳辯護策略。這個案件事實清楚,爭議在於法律適用。如果適用陪審團制度,真誠悔罪是可以打動陪審團的。如果有辯訴交易制度,被告人認罪會得到減輕處罰。雖然我國沒有這些制度,但是認罪態度也是量刑的一個因素。許霆得公眾同情之惠怎能心安理得?把法院逼進死角也不是好的策略。希望你敢做敢當,勇敢悔罪。我認同這樣一種觀點:“認罪者得赦。”許霆兩罪俱全,欲得赦就應該悔罪。
最後,奉勸許霆,儘管你辦了錯事,社會輿論仍為你大聲疾呼,為給你減輕處罰各出奇想。假如此次拜輿論所賜,能夠順利取得取保候審回家過年,得享其樂融融的家庭氣氛,那麼不要貪戀外界自由,禁不起誘惑而脫保,虧欠公眾善待。要切記感恩,感謝社會。希望你經得起誘惑,謹記你有被誘惑擊倒的前科。
再説一次,許霆,請你悔罪吧。(許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