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領上班時炒股,公司能以違反勞動紀律將其辭退嗎?可以,但一定要注意辭退程式必須合法。
日前,長寧區人民法院以辭退前未通知工會或由職工代表討論為由,一審撤銷上海某資訊技術公司辭退員工方先生的決定,並判決支付方先生2月8日至12月8日的工資損失7800余元。
辭退
上班炒股被公司開除
2005年3月,方先生與上海某資訊技術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方先生擔任企劃部諮詢顧問,月薪8500元。到2006年5月,方先生的工資調整為1.3萬元,隨後升任市場部副經理。
今年2月7日,公司根據電腦伺服器資訊,認定方先生在工作時間長時間瀏覽股票資訊,今年1月初還曾在上班時間通過公司電腦,進行股票交易。公司認為,方先生的這些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其正常工作,違反了勞動紀律,決定立即將其辭退。
起訴
要求賠償工資和獎金
經方先生申請,長寧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撤銷辭退決定,支付方先生工資損失4300元。但方先生不服裁決,又將公司告上法院。
方先生認為,公司作出的辭退決定,缺乏事實依據,而根據公司的年終獎分配方案,公司拖欠自己獎金2萬元左右。他還要求公司補償自己今年的工資損失及25%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方面則在庭審中辯稱,方先生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私自利用公司電腦長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的股票網站,致使工作表現直線下滑,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辭退他是合法的。
判決
辭退合理但程式違法
日前,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方先生利用工作時間瀏覽股票
資訊並炒股,違反了基本的職業規範和勞動紀律,足以達到被辭退的程度,公司辭退他並無不妥。
然而,公司在作出辭退決定前,未將原因事先通知工會或者由職工代表討論,該辭退決定不符合法定程式,屬無效行為,應予撤銷,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酌情應由公司承擔。
鋻於方先生嚴重違紀,本著公平合理原則,雙方恢復勞動關係期間,公司應按上海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由於方先生違背職業道德,已經喪失獲得獎金的條件。
相關法規
企業單方辭退員工
應當事先通知工會
根據《工會法》第二十一條和即將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均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