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科教  >   正文

廣州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不滿十歲不得獨處(圖)

2013年04月24日 08:58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去年6月,一名獨自在家的3歲女童在四樓陽臺失足,遭鐵架卡頭,情況危急,幸得眾人相救。新華社發

  新廣圖(資料圖片) 記者黎旭陽攝

  廣州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昨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

  未成年人

  保護規定

  (草案)

  老師不得變相索要禮品財物

  家庭作業不得超國家規定量

  不得削減擠佔體育文藝課時

  學校門前道路禁止設停車位

  擬成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本報訊 教師不得變相索要禮品或者財物、學校不得利用寒暑假期和法定節假日集體補課、校車必須有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等行駛記錄儀、未滿十周歲兒童不得獨處……廣州市擬出臺未成年人保護規定,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推出系列“硬招”。《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教師管理:

  不得變相強迫學生捐款

  “對於教師不得實施的行為如亂收費、體罰等,義務教育法已有較全面的規定。但現在部分學校和幼兒園還採用一些比較隱蔽的手段,侵犯學生的權利。”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魏強進行草案起草説明時説,這些“隱蔽”的手段包括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未成年學生購買商品、教學輔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索要或變相索要禮品或者財物,以罰款手段懲處學生等。

  因此,草案在第二十條中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不得對學生實施下列行為:以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未成年學生購買商品、教學輔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的方式,謀取利益;索要或者變相索要禮品或者財物;以罰款手段懲處學生;組織學生參與商業性活動,謀取利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中小學減負:

  不得在寒暑假集體補課

  對於學校的管理,規定學校不得有下列增加學生課業負擔的行為:在國家規定的教學內容之外增加新的教學內容;削減、擠佔體育文藝課時用於升學考試科目教學;利用寒暑假期和法定節假日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集體補課;超過國家規定的作業量佈置家庭作業;動員、組織學生參加校外課業補習班;增加學生課業負擔的其他行為。

  網路防護:

  啟用防沉迷系統

  針對目前不少中小學生易於沉迷網路遊戲的現狀,草案明確網遊運營商對此也負有責任。“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用並逐步完善網路遊戲防沉迷系統,對遊戲用戶進行實名驗證,運用技術手段限制未成年人的遊戲時間,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向未成年人提供成年人的身份證資訊等方式誘導、幫助未成年人逃避網路遊戲防沉迷系統的監管。”

  校外停車方面,草案規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在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門前道路兩側設置停車泊位,已經設有停車泊位的,應當予以取消。

  託管機構監管:

  授權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學生校外託管市場需求旺盛,但社會託管機構“魚龍混雜”,究竟該誰來管?草案擬規定,學生託管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對校外託管服務機構的監管是一個複雜的系統性問題,涉及多個政府職能部門,因此需要政府來統籌安排、週密佈置。”魏強解釋,為此草案規定授權市政府制定學生託管服務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監管程式和措施。

  草案第七條規定,廣州市、區、縣級市政府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兒童安全:

  監護不力單位應予勸誡

  草案在第四十一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有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不得使未滿十周歲的或者基於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子女獨處,或者將未滿十周歲的或者基於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子女交由未滿十六周歲、或者有法定傳染病、或者身心有嚴重障礙、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為照顧。

  據解釋,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確判斷自己行為,因此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嚴加看管,不得讓其獨處或委託不適宜的人代為照顧。

  父母或監護人讓10周歲以下兒童獨處的,草案規定了法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群眾性組織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行政處罰。 本版采寫  記者盧文潔

點擊更多新聞進入新聞中心 兩岸新聞  臺灣新聞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