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7月4日消息 臺灣反腐又有動作,為防止貪腐公務員藉退休“落跑”,臺灣“司法院”研擬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未來公務員若涉違法失職,就算退休後,也可能喪失公務員任用資格,或取消、減少退休金,甚至恐要交罰款。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現行法規僅能對公務員在職時執行。3年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案轟動一時,但黃遭起訴時已退休,因此僅須負刑事責任,並不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臺灣“考試院”為此通過“黃季敏條款”,若退休後被判刑7年以上,將停領退休金,已經領到的退休金也將全數追回。
不過,臺灣“司法院”認為,違法失職公務員離職後仍可享受的保障,“顯非合理,有修正必要”,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懲戒,避免公務員以離職為手段,“落跑”逃避責任。
對此,“司法院”擬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在原本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懲戒制度外,新增免除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等3項處分。
此外,草案也規定公務員在“非執行職務時”違法行為,若導致嚴重損害當局信譽,也應受懲戒。不過,“銓敘部”有不同意見,認為敘述太過抽象,不易定義標準。最終,“考試院”會決定,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全案還需“司法院”提案、“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會生效。(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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