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24日消息 據臺灣東森新聞網報道,臺“立法院”24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自行車、三輪車等慢車駕駛人行進期間使用手機、酒駕,最高罰款600元(新台幣,下同),如果駕駛人拒絕酒精測試,將罰1200元。同時,慢車經過人行道、交叉路口未禮讓行人,及夜間未開燈,最高都可處罰600元。
規定指出,自行車、三輪車等慢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行駛到交岔路口轉彎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在設置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同時,自行車、三輪車等慢車駕駛人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功能裝置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將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如果慢車駕駛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將處1200元罰款。
現行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開車使用手機、電腦或其他類似功能裝置,可處3000元罰款,不過排除警車、消防車及救護車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得不受限制。(台灣網 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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