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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自行退黨或被除名界定 民進黨內尚存異議

2013年05月27日 23:42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5月27日消息 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當年是被民進黨“除名”還是“自行退黨”,民進黨內還有異議。綠營大佬、民進黨籍前“立委”林濁水認為造成目前的認定錯亂,原因在於大家只知道怕陳水扁,卻不把黨紀黨規放在眼裏。不過,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今天表示,民進黨中央認定是“自行退黨”。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民進黨籍前“立法委員”林濁水在媒體撰文指出,2008年10月民進黨廉政委員會處理“陳水扁未誠實申報競選結餘款並匯款海外”案,裁決“儘管(扁)退黨程式已完成,仍決議:未來一審判決有罪時,中央黨部應以等同除名方式處理後續事宜”。

  林濁水認為,依這份裁決,民進黨早該把陳水扁加上除名登記。現在發現未登記除名,應在“接受廉政會裁決,並補登記除名同時承認疏忽”,或“表示無法接受廉政會的裁決,並向仲裁委員會補申請仲裁”,兩者間擇一補救。

  他説,民進黨中央兩件事都不做,直接認定是“自行退黨”而非“除名”,不把黨規章放眼裏,怎麼會“只懂得怕陳水扁,不怕黨紀也不怕社會清議?”

  報道指稱,當年擔任民進黨廉政會主任委員的張天欽説,陳水扁2008年8月退黨,廉政委員會2008年10月做出裁決時“並沒有把扁除名”。

  張天欽説,陳水扁當時既已退黨、沒黨籍,廉政會無“除名”憑藉,當時的裁決只是説明“以後扁要再入黨,情況要怎麼處理”。

  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受訪時表示,當年民進黨廉政會是提出建議案,黨中央後來認定陳水扁已自行退黨,就沒再處理扁案,而目前民進黨對陳水扁黨籍注記就是“自行退黨”。

  報道稱,根據民進黨員入黨辦法規定,黨員退黨再申請入黨時,須以書面説明退黨經過,並表明再入黨理由,向審查單位提出申請,轉呈中央黨部審核;但曾受除名處分者,于除名處分定案後,5年內不得再申請入黨。(台灣網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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