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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修改相關規定 刑事案被告羈押時間上限為3個月

2013年05月13日 14:18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5月13日消息 臺灣“立法院”今天(13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將刑事案件偵查期間“延長羈押期限”由現行2個月縮短為1個月。按修改後的規定,刑事案被告可被羈押時間最長為3個月。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根據島內現行相關規定,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期間,可對被告實施2個月羈押;期滿後可再延長2個月羈押(即“延長羈押時間”)。

  臺灣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建議將羈押時間與延長羈押時間均下修為10天;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謝國梁則建議羈押時間維持不變,延長羈押時間下修為1個月。

  報道稱,儘管臺當局“法務部”原本希望維持現行條文,但經國、民兩黨協商後,臺“立法院”初審通過謝國梁提出的“羈押2個月,延長羈押1個月”的草案版本。(台灣網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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