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控收賄案10日獲判無罪定讞。圖自臺媒
台灣網1月1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控收賄等案,一、二審均判處無罪。臺灣“最高法院”認為依刑事妥速審判的有關規定,檢方不得上訴,今天駁回檢方上訴。
蘇治芬被控涉及璟美環保公司設置垃圾掩埋場及長庚醫院雲林分院興建收賄案,于2008年11月間遭收押,蘇治芬絕食11天抗議判決不公。同年11月14日雲林地檢署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求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雲林地方法院于2011年4月判決蘇治芬無罪,檢方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去年8月底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認定。
臺灣“最高法院”認為,依速審有關規定,在一審宣判無罪、二審維持原判的情形下,除非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決違背判例,檢方才可提出上訴,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台灣網 焦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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