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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偽證案被判無罪 臺灣“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2年12月13日 20:15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1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被控教唆偽證案二審被判決無罪。臺灣“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陳水扁無罪的理由未交代清楚,今天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查黑中心在2006年間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陳水扁被控在檢察官傳訊前後任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等人前,召集兩人商議。陳水扁指示兩人向檢方稱發票用於機密外交,且不能承認吳淑珍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

  臺北地方法院去年依教唆偽證罪,將陳水扁判刑4個月,減刑為2個月。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林德訓稱曾轉交他人發票申報“國務機要費”。這對陳水扁被訴涉嫌的貪污案件而言,僅屬經手他人發票的人數多寡,不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改判陳水扁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林德訓的陳述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且“高院”未論述吳淑珍的部分,無罪理由交代不清,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台灣網 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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