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0月14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在參選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期間遭臺灣“中選會”認定,未在平面媒體夾附競選宣傳品中親自簽名涉違反“選罷法”有關規定,處10萬元(新台幣,下同)罰鍰法,蔡英文不服向臺當局“行政院訴願會”提出訴願,不過“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日前開會決議,駁回蔡英文兩項訴願。
臺灣“中選會”除在今年5月決議做出上述裁定外,同時也以蔡英文在競選活動期間,在非屬臺中市政府公告指定的地點設置競選廣告物,違反“選罷法”規定,處20萬元罰鍰。
對於臺灣“中選會”的處分,蔡英文認為,競選宣傳品不是她或競選總部印製,事前不知情且非行為人,同時她也沒有違規懸挂競選廣告旗幟,因此持上述理由分別提起訴願。
不過臺當局“訴願會”開會後認為,競選宣傳品上有蔡英文姓名、競選號碼、競選辦事處地址及電話,臺灣“中選會”以蔡英文概括授權或默許他人印製競選宣傳品,而未于競選宣傳品上親自簽名,違反“選罷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鍰10萬元,並無不妥。
至於蔡英文遭認定違規懸挂競選廣告旗幟,臺當局“訴願會”表示,民進黨臺中市黨部副執行長劉豐輝今年3月曾説明,並確認競選廣告物是蔡英文及蘇嘉全競選總部統籌辦理,再運送至各地競選總部,發給黨籍“立委”候選人、市議員及里長發放及擺設。
臺當局“訴願會”説,蔡英文既成立競選總部,對受雇人或使用人的行為,自有監督義務。受雇人或使用人違規設置競選廣告物,蔡英文未盡監督之責,“難謂無過失”。(台灣網 焦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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