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2月2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被告楊姓男子不滿被路人數落“沒什麼(了不起)”,竟召集友人持球棒、磚塊毆死被害人,後又以滅火器猛噴死者。臺灣“高等法院”更五審判楊無期徒刑,今日臺“高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楊男于2006年1月間,與友人在桃園縣一家姜母鴨店飲酒聚餐,隨後到友人的賓士車中休息,當時一名路人行經車旁,朝車內張望並脫口而出:“沒什麼”。
楊男認為對方出言不遜、有挑釁之意,隨即持球棒追打對方,並與友人以球棒、磚塊重擊被害人頭、胸部,致使被害人傷重死亡;隨後,楊男還拿滅火器朝被害人猛噴,並以摩托車壓住被害人身體。
一審時,桃園地方法院認為被告僅因細故就下手殺人,且手段兇殘,判楊男死刑。更五審時,法官審酌被告開庭時向被害人母親行禮致歉,也多次表示知錯後悔,依殺人罪改判楊無期徒刑。(台灣網 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