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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吳淑珍刑期為十七年半

2010年12月13日 19:5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1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因龍潭案、前101董事長陳敏熏人事案等遭判11年、8年刑定讞。今天(13日),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吳淑珍刑期合併執行為17年6個月,與陳水扁執行刑期相同。

  吳淑珍因身體狀況特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日前開會決定,未來吳淑珍若發監,送至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為宜,但高雄地檢署應先調閱吳淑珍的相關病歷資料,交給臺當局“法務部”與培德醫院,作為是否發監的評估。

  據悉,吳淑珍分別因龍潭案被判刑11年、陳敏熏人事案被判刑8年以及陳敏熏人事案所衍生的洗錢罪判刑7個月。臺灣“高等法院”今天確定吳淑珍3罪合併執行刑期為17年6個月,3罪合併共處罰金為新台幣15400萬元。(台灣網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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