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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酒癮者50年增200倍 女民代提案嚴控酒品販賣

2010年03月31日 19:2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3月3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女性民代今天發起聯署,推動臺酒害防制條例草案,除了販賣酒品給未滿18歲的未成年,最高可處15000元(新台幣 下同)罰款外,也限定酒商不得透過臺灣的廣播、電視、電影等媒體刊登酒品廣告。草案規定臺灣電視節目中不得出現飲酒畫面,希望以最嚴苛的標准保障未成年人遠離酒害威脅。草案中也提議,針對酒精濃度35%以上烈酒開徵“烈酒捐”。

  草案由國民黨民代江玲君發起,民代侯彩鳳共同提案,所有聯署民代清一色都是女性,黨派橫跨藍綠,有男性民代風聞此事表達聯署意願也被婉拒。

  提案説明中指出,臺北市療養院研究顯示,近50年來臺灣酒癮患者激增200倍,許多是15至17歲青少年時期喝了第一口酒,到了25歲就成了酒鬼;家族中有酒癮患者的,喝酒成癮的機率更是常人的10倍。因此草案明訂未滿18歲者,不得飲酒,父母或監護人應負教育責任,違反者必須接受酒害矯治教育。販賣酒品給未成年人,則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提案指出,經研究發現,酒精廣告量與未成年人酒精消費量存在明顯聯繫。因此草案也明訂,酒品廣告不得透過臺灣的廣播、電視、電影、錄影物、報紙、海報、等方式宣傳。也不能作為其他産品的贈品,或以散裝或杯斟到處分發。違反的臺灣傳媒、廣告業者可處20萬元罰款、且按次處罰。酒品業者罰款最高為50萬元,被處罰三次者,將被停止製造、輸入或販賣酒品1年。

  草案規定,應在酒瓶外以中文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酒害防制有關警語,面積不得小于容器面積的20%。違反規定的臺灣業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收回改正;逾期未改善,將停止其製造或輸入酒品1年。

  草案中也責成臺當局“衛生署”設置臺灣酒害防制推動委員會,調查酒品走私、非法製造情況及查緝假酒。草案內容還包括開徵“烈酒捐”,針對酒精濃度35%以上的烈酒,開徵酒品健康福利捐等相關稅費,改善臺灣健保財務情況。(台灣網 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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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陳佳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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