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可以輕易監看員工的MSN或電子郵件,員工在傳輸數據時,可得特別小心。來源:臺灣《聯合報》
台灣網1月18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網路世代來臨,企業都會嚴格控管員工網路行為,除了無法監控的網站、通訊軟體直接封鎖外,員工在公司網路上的一舉一動,都有相關軟體可供監控、側錄,等於是無孔不入的電腦監視器。員工在傳輸數據時,可得特別小心。
“非法監看”MSN鬧出官司
臺灣人力銀行業龍頭之一104人力銀行公司最近就傳出一起勞資糾紛,一位遭解雇的賴小姐上周向法院按鈴控告104人力銀行非法監看員工MSN內容,並涉嫌非法解雇勞工。
賴小姐向媒體投訴,她在104任職1年8個月,去年11月5日,無預警被三名主管叫到辦公室,質問她是否有用MSN傳公司機密文件給她的侄女。公司表示她違反公司規定,當天就要她走人,並要求她簽下終止契約通知同意書,否則不能離開辦公室,也不許走到外面打電話及聯絡家人。
賴小姐表示,她當場質問公司為何未經同意監看她的MSN;但主管回答,因為從去年五月起發現她的MSN流量太大,很不正常,經公司內部核準才監看,事先有載明在勞動合約中。
104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方光瑋昨天表示,該公司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約中,確實記載公司若認為有需要、經過直屬主管同意,可以監看員工電子郵件等通訊內容;賴姓前員工在進公司時有簽字同意,公司依規定處理,並未惡意監看。
方光瑋強調,當天公司主管只是在辦公室中與賴姓員工談離職,並未限制她的自由,她也當場同意離職及簽下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至於賴小姐表示她傳到外界的不是機密,這屬事實認定,由司法程式認定。
賴小姐説,公司所謂的機密文件,其實只是基本的簡單資訊,而且“公司也沒有事先警告我這麼做不行”,第二天她即前往警察局報案,控告三名主管妨礙人身自由、妨礙秘密通訊。賴小姐説,她一度報請臺北市勞工局進行調解,但104並不願和解。
是否願被監看 勞動法規管不到
臺北縣勞工局昨天表示,104人力銀行與賴姓女員工的勞資爭議,因雙方各執一詞,經臺北縣勞工局調解未成立,賴女已提告,循司法途徑解決。
勞工局説,賴姓員工表示,當時她在主管堅持下,被迫簽立自願終止勞雇契約,才獲准離開辦公室,這部分有無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須由司法判定,至於有無違法解雇,因雙方各有説詞,無法達成共識,最後調解不成立。
至於勞動契約載明直屬長官可監看員工電子通訊內容,是否違反勞動法規?勞工局説,勞動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可不可以于契約載明,應視個案的實際情形,來認定契約內容及執行上有無損害到勞工的工作權,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式,須由法院判定,勞工局無從判定。
法界:合法監看要徵求員工同意
老闆付你薪水,就可以監看你的MSN、電子郵件嗎?臺灣有律師表示,依據不同産業屬性,有些行業的確需要嚴格保密,企業須先適切告知員工、取得員工同意,才可以監看。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發立表示,在網路時代,電子郵件很容易成為企業泄密的管道,包括高科技、防務安全之類的産業,的確有“監看”的必要性。
林發立表示,為了防範網路成泄密管道,企業對網路資源的使用,應有明確規範,並且讓員工清楚知道,公司會監視其對外通訊,並取得員工的同意。
如果發現員工泄漏公司機密,若企業提出“合法監看”的證據,這些電子郵件就可作為呈堂證據;如果老闆沒事亂監看,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民事上也算侵權行為。(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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