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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擬限制豪奢欠稅人消費 將鼓勵全民檢舉

2009年10月21日 10:0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0月21日消息 據臺灣《蘋果日報》報道, 臺當局“法務部”已修正“行政執行法”增訂“孫道存(前太平洋電纜公司董事長,欠稅3億元卻依舊過奢華生活)條款”草案,設立禁奢限制,若“立法”完成,豪奢欠稅人將被以各縣市民眾月消費金額,訂定每月開銷上限;“法務部”並考慮設檢舉獎金,鼓勵全民當線民,杜絕欠稅人奢華度日。

  該修正草案已于13日送臺當局“行政院”審查,若審核後過關,將立刻送交臺灣“立法院”審議,因草案備受矚目,臺當局“法務部”希望打鐵趁熱,盼“立法院”年底會期結束前能通過實施。

  根據臺當局“法務部”研擬的草案條文,若欠稅人有豪奢行為,執行官可依職權或依據債務人等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下列七項禁止命令,包括不得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或服務,不得搭乘特定的交通工具,不得進行特定投資行為,不得出入高消費的場所,不得接受贈與或借錢一定金額以上,每個月的生活費也不得超過一定金額。

  而且草案規範的對象將不只是欠稅人,也包括欠稅人親友等第三人,避免欠稅人使用他人財物奢華度日。雖然目前條文只規定原則,未列舉具體案例,究竟哪些事可以做、不能做、消費限制如何等,但“法務部”規劃待修正草案通過後,再由“立法院”授權訂出“子法”,由行政機關頒布統一的標準,以免執行上無所適從。

  “法務部”官員透露,像不得搭乘特定的交通工具,執行上可以規劃成不得搭賓士等名車、因工作需求搭飛機只能選經濟艙;每個月的生活費也不得超過一定金額,則可依各縣市民眾月消費金額,訂定開銷上限。

  像孫道存住在臺北市,可按照臺北市標準處理,每個月開銷上限新台幣2萬4357元,而其他縣市的欠稅人也應生活得像是活在該縣市。其中住臺東縣最少,上限是1萬1861元。但“法務部”説,為避免過於嚴苛,執行官也可依個案需求,酌予增加生活費。

  而依據條文精神,執行官也可禁止欠稅人上夜店玩樂或高檔餐廳吃大餐,甚至可命令欠稅人搬離他人名下的豪宅;若欠稅人違反禁奢規定,執行官將視為具有清償能力,可要求欠稅人繳納欠稅款,否則可限制欠稅人出境,執行官也有權力聲請法院裁定管收,將不守規定的欠稅人送入大牢。

  但“法務部”官員也坦言,執行官人數有限,難以監控每個欠稅人的生活,考慮祭出獎金,鼓勵全民當眼線,加入監督行列。(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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