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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行政機構修正“貪污治罪條例” 行賄者有罪

2009年09月25日 06:5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25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當局行政機構會議昨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民眾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的行賄,從現行的不處罰,改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5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金。

  換言之,像辜仲諒“不樂之捐”給陳水扁3億元、陳敏熏給陳水扁家1千萬元等作為,在修正後,就不能再以“攀關係、買心安”、“收款者未違背職務”等為由脫罪。

  這次修正也減輕“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罪”刑度,由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這是因為學者與實務界認為,現行1到7年的刑度過重。

  臺當局行政機構負責人吳敦義昨天在會議宣示,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有助於導正社會過去請客、送紅包的錯誤觀念。

  臺當局行政機構官員表示,檢調偵辦陳水扁涉及海外洗錢案,發現二次金改疑似企業行賄,但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只要受賄的公務人員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即未成立犯罪,引發爭議。(芮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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