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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刑法”條目被判失效 全臺309人獲核準出獄

2009年06月21日 08:4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2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大法官”昨天做出第662號“釋憲案”,認定“刑法”第41條第2項“違憲”。臺灣各地監獄昨天起釋放提出聲請、且符合易科罰金條件的受刑人,截至當天晚間為止,已有309人確定可獲釋。

  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釋字662號解釋,認為行為人犯數罪、各罪被判刑“均”在6個月以下,合併執行刑超過6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違憲”,自“釋憲”公佈爾日起即失效。

  臺當局“法務部”昨天傍晚起通令各檢察單位及監獄,全力清查並加班辦理核準易科罰金後的釋放作業,截至昨晚20時為止,各監獄總共送件858人,確定釋放者有309人。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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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田雲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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